1投诉人在作出投诉时,宜尽量提供与其联络之途径,以便於联络及回覆。同时,投诉人亦宜尽量提供其所知悉或拥有的相关文件资料,例如与部门之间的往来文件等,以便廉政公署(下称“公署”)能对其投诉事宜作较全面的分析。
2对於纯粹涉及投诉人个人利益的案件,公署如认为有需要向权限部门索取资料或将有关投诉转介予权限部门,以致投诉人的身份有可能被部门知悉,公署会事先徵得投诉人的同意,而投诉人亦得在调查的任何阶段放弃投诉。
3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机关(第10/2000号法律第2条),既非任何部门的上级机关或监督实体,亦无正当性处理任何行政诉愿或司法争讼,因此,公署的工作不受《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形式或期限约束,亦不会中止或中断向行政当局提出诉愿或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期间(第10/2000号法律第10条及第12条第1款)。
4凡由公署处理的案件,均须齐集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资料后,方可进行综合分析及总结。一般情况下,公署在取得所有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会有处理结果。
5公署处理投诉的立场,对任何人(包括投诉人)或机构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均不产生强制效力(第10/2000号法律第4条、第10条及第12条),因此,对公署所作的归档及提出劝喻/建议的决定,并无提出行政诉愿或司法上诉的可能。
6投诉人如欲取得对相关部门/机构具约束力的决定/判决,以维护其个人权益,例如索取赔偿等,必须循司法途径或向有权限实体(有权作出具有“约束力”决定者)进行申诉。
7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署会通知投诉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且不会就同一事宜再作审议或回覆,但投诉人能提供其他更实质证据足以供公署重新审议者除外。
8凡公署处理的案件,均受司法保密制度约束(第10/2000号法律第6条第5款),如投诉人有需要索取笔录副本,应以书面提出诉求并说明理由,由廉政专员因应是否存在排除司法保密的情况而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