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标-财产申报制度简介 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简介
澳门自1998年起设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机制,规定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须申报其本人及配偶或处於类同配偶状况生活的人士之财产。
为进一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配合特区政府构建「阳光政府」、加强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及廉洁度、强化监督机制,以及遵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廉政公署於2010年初开始着手对财产申报制度展开检讨及修法工作,参考多个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完成 《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比较资料》,供社会各界参考及展开公开谘询。廉政公署於2011年上半年向特区政府提交有关的修法建议,提出在财产申报制度中引入官员财产及利益资料公开的机制;於2012年向立法会提交法案修改第11/2003号法律《财产申报》,并於2013年1月3日获立法会全票通过,显示有关修改内容获得社会的广泛支持。新法律於2013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更名为《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副局级及以上官员,即包括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司法官员、行政会成员、办公室主任、局长、副局长或等同职位的据位人等,须公开其填写之申报书的第四部分,当中涉及其财产及非财产利益,以及在任何非营利组织担任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