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的起源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专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前身是「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简称「反贪公署」。
1975年澳葡政府时期,已经倡议设立打击贪污的机关,然而辗转酝酿17年,经历数任总督,始终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反贪工作仅由司法警察有限度执行。直至1992年澳葡政府才完成立法程序,正式成立了「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由於资源和权力不足,「反贪公署」开展工作并不顺利。
廉政公署的成立
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基本法》第59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兼具反贪及行政申诉两大职能。
历任专员任期:
陈子劲
2019年12月20日- 现在
张永春
2014年12月20日- 2019年12月19日
冯文庄
2009年12月20日- 2014年12月19日
张 裕
1999年12月20日- 2009年12月19日
斐明达 (前反贪公署)
1995年11月22日-1999年12月19日
薛 克 (前反贪公署)
1991年11月22日-1995年11月21日
廉政公署历年要事回顾
- 1992年3月6日,设於美珊枝街3号的「反贪公署」正式对外办公。
- 1997年4月1日,修订「反贪公署」职责及权限的法规生效,赋予公署权力设置卧底及线人,协助调查贪污犯罪人士得免除刑罚。
- 1998年8月28日,第3/98/M号法律《收益及财产利益的声明与公众监察》生效,该法律规定所有公务员须申报个人及配偶的财产,由「反贪公署」及高等法院处理。
- 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成立。
- 2000年8月15日,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生效,反映特区政府肃贪倡廉的决心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具体落实。
- 2001年8月1日,第164/2001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生效,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续任。
- 2003年9月1日,第11/2003号法律《财产申报》生效。
- 2004年1月,廉署设立首个社区办事处(黑沙环社区办事处),为市民提供更方便的谘询、投诉和举报渠道。
- 2009年2月10日,第3/2009号行政法规《廉政公署部门的组织及运作》生效。
- 2010年3月1日,第19/2009号法律《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生效,廉政公署的监管範围延伸至私人领域。
- 2012年3月27日,第4/2012号法律《修改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生效。
- 2013年3月19日,第3/2013号行政法规《修改第3/2009号行政法规〈廉政公署部门的组织及运作〉》生效。
- 2013年4月22日,第1/2013号法律《修改第11/2003号法律〈财产申报〉》生效,该法律规定副局级及以上官员须公开部分财产资料及公职以外的职务。
- 2015年1月1日,第10/2014号法律《预防及遏止对外贸易中的贿赂行为的制度》生效。
- 2017年1月26日,经第21/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3/2001号法律所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首次在该法中直接赋予廉政公署对立法会选举更为广泛的监察职责。
- 2024年10月1日,第17/2024号法律《修改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及第32/2024号行政法规《修改第3/2009号行政法规〈廉政公署部门的组织及运作〉》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