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中級法院分別宣判兩宗獄警受賄上訴案

範疇: 反貪工作 發佈方式: 新聞稿

date-icon 發佈:2009年07月23日

中級法院今日(723日)分別就兩宗獄警受賄案的上訴作出宣判。中級法院審議後只接納上訴人陳少華之部分上訴理據,維持原判1年有期徒刑,但給予緩刑3年,條件為須向特區政府支付澳門幣25,000元法務捐獻,否則維持監禁措施。其餘4名上訴者均被中級法院駁回,維持初級法院原判,且須支付上訴訟訴及司法費用。

初級法院先後於今年2月及4月審結兩宗由廉政公署調查的獄警受賄案,5名上訴人楊炳南(獄警)、歐陽偉(獄警)、陳少華、黃德偉及李文威(囚犯)分別被控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行賄罪,罪名成立,判囚1年至3年不等,不得緩刑。

第一宗案件的上訴人楊炳南認為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存在錯誤,違反因果關係,要求重新調查及改判緩刑。歐陽偉、陳少華及黃德偉的上訴標的為原判量刑過重,要求減刑及給予緩刑。第二宗案件的上訴人李文威認為原審法庭判決中的既證事實存在錯漏,證據不足,要求撤銷一項控罪及給予緩刑。

第一宗案件的裁判書製作法官宣判時指出,楊炳南於一審中已承認收取囚犯利是,身為獄警卻知法犯法,雖然辯稱利是給予其兒子及基於朋友關係才協助囚犯攜帶違禁品進入監獄,但合議庭考慮收取利是的時間在農曆新年前,透過經驗法則,認定上訴人以此作為藉口收受賄款,作出違法行為,因此上訴理由不成立。另外,合議庭認為楊炳南、歐陽偉及黃德偉不具備減輕情節及緩刑所需之條件,且於原審法院沒有表現悔意,因此維持原判,不予緩刑。合議庭更強調楊炳南及歐陽偉身為獄警人員卻知法犯法,為收取不法利益為目的,協助在囚人士攜帶違禁物品進入監獄,為預防及阻嚇需要,認同初級法院不予緩刑的判決。至於上訴人陳少華,合議庭認為其充當中間人,於犯罪行為擔任重要作用,所以維持原判1年徒刑,但考慮其犯罪情節,可給予刑期暫緩執行3年,但上訴人必須於10個月內向特區政府捐獻澳門幣25,000元。

第二宗案件的裁判書製作法官宣判時指出,上訴人李文威以不法利益行賄獄警,為其攜帶手提電話及充電器等違禁品進入監獄,雖然上訴人辯稱其兩次聯絡該獄警是因改變所需手提電話的款式,但合議庭認為一審中已證實為兩個獨立意願,在不同時間發生,而且作出承諾亦已觸犯有關罪行,因此駁回上訴的理由,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