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中级法院分别宣判两宗狱警受贿上诉案

範畴: 反贪工作 发布方式: 新闻稿

date-icon 发布:2009年07月23日

中级法院今日(723日)分别就两宗狱警受贿案的上诉作出宣判。中级法院审议后只接纳上诉人陈少华之部分上诉理据,维持原判1年有期徒刑,但给予缓刑3年,条件为须向特区政府支付澳门币25,000元法务捐献,否则维持监禁措施。其馀4名上诉者均被中级法院驳回,维持初级法院原判,且须支付上诉讼诉及司法费用。

初级法院先后於今年2月及4月审结两宗由廉政公署调查的狱警受贿案,5名上诉人杨炳南(狱警)、欧阳伟(狱警)、陈少华、黄德伟及李文威(囚犯)分别被控受贿作不法行为罪及行贿罪,罪名成立,判囚1年至3年不等,不得缓刑。

第一宗案件的上诉人杨炳南认为原审法庭在审查证据存在错误,违反因果关系,要求重新调查及改判缓刑。欧阳伟、陈少华及黄德伟的上诉标的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减刑及给予缓刑。第二宗案件的上诉人李文威认为原审法庭判决中的既证事实存在错漏,证据不足,要求撤销一项控罪及给予缓刑。

第一宗案件的裁判书制作法官宣判时指出,杨炳南於一审中已承认收取囚犯利是,身为狱警却知法犯法,虽然辩称利是给予其儿子及基於朋友关系才协助囚犯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狱,但合议庭考虑收取利是的时间在农历新年前,透过经验法则,认定上诉人以此作为藉口收受贿款,作出违法行为,因此上诉理由不成立。另外,合议庭认为杨炳南、欧阳伟及黄德伟不具备减轻情节及缓刑所需之条件,且於原审法院没有表现悔意,因此维持原判,不予缓刑。合议庭更强调杨炳南及欧阳伟身为狱警人员却知法犯法,为收取不法利益为目的,协助在囚人士携带违禁物品进入监狱,为预防及阻吓需要,认同初级法院不予缓刑的判决。至於上诉人陈少华,合议庭认为其充当中间人,於犯罪行为担任重要作用,所以维持原判1年徒刑,但考虑其犯罪情节,可给予刑期暂缓执行3年,但上诉人必须於10个月内向特区政府捐献澳门币25,000元。

第二宗案件的裁判书制作法官宣判时指出,上诉人李文威以不法利益行贿狱警,为其携带手提电话及充电器等违禁品进入监狱,虽然上诉人辩称其两次联络该狱警是因改变所需手提电话的款式,但合议庭认为一审中已证实为两个独立意愿,在不同时间发生,而且作出承诺亦已触犯有关罪行,因此驳回上诉的理由,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