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經 第4/2012號法律及第17/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的職責為:
1開展預防及遏止在公共部門及私營部門發生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行動;
2針對由公務員實施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3針對在私營部門發生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4針對對外貿易中的行賄行為,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5針對在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中實施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6執行行政申訴工作,以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得到保護,並透過法律所指途徑及其他非正式途徑,確保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及公共行政的公正與效率;
7進行宣傳教育工作,以預防在公共部門及私營部門發生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以及行政違法行為,並推動市民採取預防措施及避免利於犯罪行為發生的各種行為及情況;
8與本地或外地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以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及私營部門的廉潔運作及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