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標-財產申報制度簡介 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簡介
澳門自1998年起設立公務員財產申報機制,規定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申報其本人及配偶或處於類同配偶狀況生活的人士之財產。
為進一步完善財產申報制度,配合特區政府構建「陽光政府」、加強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及廉潔度、強化監督機制,以及遵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義務,廉政公署於2010年初開始著手對財產申報制度展開檢討及修法工作,參考多個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完成 《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比較資料》,供社會各界參考及展開公開諮詢。廉政公署於2011年上半年向特區政府提交有關的修法建議,提出在財產申報制度中引入官員財產及利益資料公開的機制;於2012年向立法會提交法案修改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並於2013年1月3日獲立法會全票通過,顯示有關修改內容獲得社會的廣泛支持。新法律於2013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更名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新修改的法律規定副局級及以上官員,即包括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局長、副局長或等同職位的據位人等,須公開其填寫之申報書的第四部分,當中涉及其財產及非財產利益,以及在任何非營利組織擔任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