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疇: 反貪工作 發佈方式: 新聞稿
轉載自澳門日報2006年2月25日C7澳聞版
前市政廳高層濫權上訴駁回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本周四(2月23日)審結前市政廳高層濫用職權上訴案,上訴人之一山度士原被裁定六項濫用職權罪名成立,經庭審其中一項獲開釋,其餘五項罪名成立刑期維持一審,判處監禁兩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半,罰款十萬元;另一上訴人李思豪維持原判,五項濫用職權罪名成立,判囚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半,罰款十萬元。
案情指山度士、李思豪及蕭衛山身為前市政廳高級官員期間,在六項批出包括物品及服務合同採購、工程時,存在明顯濫用職權的不規則行為,偏幫其中一家參與投標公司,使其獲得批給有關項目,該投標公司一名股東更為被吿山度士的姐夫。廉署於一九九九年起接獲投訴調查,於零二年時完成偵查移交檢察院。
初級法院在零四年十月十一日開審,控辯雙方傳召了包括廉署調查員、前市政廳副主席、前市政廳主席、前市政廳多名執行委員、有份參與有問題工程的市政廳人員、參與競投的公司負責人等出庭作供。
案件在同年十二月三日審結,法庭裁決曾擔任前澳門市政廳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山度士六項濫用職權罪名成立;前澳門市政廳副市政司長李思豪五項濫用職權罪名成立;前澳門市政廳執行委員會副主席蕭衛山,因證據不足,獲判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