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畴: 反贪工作 发布方式: 新闻稿
转载自澳门日报2006年2月25日C7澳闻版
前市政厅高层滥权上诉驳回
【本报消息】中级法院本周四(2月23日)审结前市政厅高层滥用职权上诉案,上诉人之一山度士原被裁定六项滥用职权罪名成立,经庭审其中一项获开释,其馀五项罪名成立刑期维持一审,判处监禁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半,罚款十万元;另一上诉人李思豪维持原判,五项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判囚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半,罚款十万元。
案情指山度士、李思豪及萧卫山身为前市政厅高级官员期间,在六项批出包括物品及服务合同采购、工程时,存在明显滥用职权的不规则行为,偏帮其中一家参与投标公司,使其获得批给有关项目,该投标公司一名股东更为被吿山度士的姐夫。廉署於一九九九年起接获投诉调查,於零二年时完成侦查移交检察院。
初级法院在零四年十月十一日开审,控辩双方传召了包括廉署调查员、前市政厅副主席、前市政厅主席、前市政厅多名执行委员、有份参与有问题工程的市政厅人员、参与竞投的公司负责人等出庭作供。
案件在同年十二月三日审结,法庭裁决曾担任前澳门市政厅执行委员会全职委员的山度士六项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前澳门市政厅副市政司长李思豪五项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前澳门市政厅执行委员会副主席萧卫山,因证据不足,获判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