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疇: 反貪工作 發佈方式: 新聞稿
初級法院合議庭今日(3月8日)下午判決一宗由廉政公署調查,2000年發生在路環監獄的囚犯勒索案,案中共有9名被告,而受害人為一名在路環監獄服刑的外地男子(外文名字Wong Si Kwang)。
第一被告張恆江,加重勒索罪,判刑1年6個月。第二被告許德勝,加重勒索罪,判刑5年3個月。第三被告洪憬奕,加重勒索罪,判刑4年9個月。第四被告王洪偉,加重勒索罪,判刑4年9個月。第五被告黃偉,加重勒索罪,判刑4年9個月。第六被告黃威,加重勒索罪,判刑4年9個月。第七被告林達,加重勒索罪,判刑4年9個月。第八被告張永雄,加重勒索罪,判刑4年9個月。第九被告李少文,濫用職權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出,第九被告曾在當值時間內打開倉門,讓被囚禁在同一樓層的第2至8被告有機會強迫鄰倉的受害人Wong Si Kwang進行賭博,進而施行勒索。賭博中受害人贏錢要抽水1成,餘數以口頭記帳方式掛帳,輸錢須立即兌現,並通知監獄外親友將錢存入第一被告戶口。受害人先後被勒索3次,每次金額由澳門幣一萬多元至數千元不等,受害人每次被勒索都被指定將款項存入第一被告張恆江在某銀行的戶口。
2000年11月,受害人再度被勒索澳門幣5千元,當第一被告張恆江自銀行提取款項時被在場廉署調查員拘捕。
法官在庭上判決時告誡第九被告雖然濫用職權罪名不成立,但不代表並無做過,僅是證據不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