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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自1998年起建立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規定所有的公務人員必須申報其本人及其配偶或處於類同配偶狀況生活的人士之財產和收益資料,申報內容包括各種收入、存款、債務、動產及不動產等。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公共職位據位人、廉政公署人員及上述兩類人士之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須向終審法院辦事處提交,其餘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關係者的申報書則由廉政公署負責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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