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養老金發放制度釋疑

範疇: 行政申訴

date-icon 發佈:2008年02月04日

每日黃昏,明叔都會在三角花園內與譚伯邊下棋邊閑談

養老金發放制度釋疑

  

「對極了!哪有這樣的道理?」這天明叔聽到有聽眾在電台「峰」節目中對廉政公署《廉政園地》專欄的文章「會否補發養老金?」的質疑後,覺得那位聽眾言之有理,有關部門的做法似乎有點那個,因而語帶激動地說。

 

在旁的芳姨也說:「是呀!廉署文稿中指陳婆婆2月初就滿65歲,於是打算提前1個月去申領養老金,但社會保障基金的人員卻指她達到65歲(即2月份)才可提出申請,月(即3月份)才開始獲發放養老金。陳婆婆認為不合理,向廉署求助,經廉署查明,認為社保基金人員做法正確,這樣陳婆婆豈不是會少收20多天養老金金額了!」

 

「可不是嗎?」明叔替陳婆婆抱不平:「陳婆婆明明2月已滿65歲了,為甚麼社保基金不讓她提前申請,並在2月份開始向她發放養老金呢?」

 

芳姨道:「既然廉署都認為陳婆婆未合資格,而社保基金又沒做錯,那發出這新聞稿有何作用?明叔,你明年就有資格申領養老金了,不如到廉署查詢一下吧,為自己爭取權益嘛!」明叔應聲答道:「好,我們一起去問個一清二楚。」

 

明叔和芳姨到了廉署後,廉署人員首先向他們闡明:「我們向報章提供的《廉政園地》屬於真實個案改編的故事,便於讀者理解,有別於新聞稿的性質。」

 

廉署人員又向他們解釋,關於申領養老金的1018日第58/93/M 號法令,第9條第1款規定了凡年滿65歲、在本地區常居最少7年、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最少60個月的社保基金受益人,透過申請,可獲發養老金。此3個要件缺一不可。換言之,未滿65歲者並不具備申請資格,故事中的陳婆婆在1月份仍未符合法定的申請條件。

 

廉署人員續向明叔解釋道:「法令第10條又規定,遞交申請後月才開始發放養老金。」至此明叔明白社保基金人員確是依法辦事,但始終覺得,相關的制度必然使剛年滿65歲的長者損失申請當月的養老金。

 

廉署人員補充說:「事實上,當時我們也向那位市民提過,要是對該法例有任何意見,可向有關當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