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养老金发放制度释疑

範畴: 行政申诉

date-icon 发布:2008年02月04日
每日黃昏,明叔都會在三角花園內與譚伯邊下棋邊閑談

养老金发放制度释疑

  

「对极了!哪有这样的道理?」这天明叔听到有听众在电台「峰烟」节目中对廉政公署《廉政园地》专栏的文章「会否补发养老金?」的质疑后,觉得那位听众言之有理,有关部门的做法似乎有点那个,因而语带激动地说。

 

在旁的芳姨也说:「是呀!廉署文稿中指陈婆婆2月初就满65岁,于是打算提前1个月去申领养老金,但社会保障基金的人员却指她达到65岁(即2月份)才可提出申请,翌月(即3月份)才开始获发放养老金。陈婆婆认为不合理,向廉署求助,经廉署查明,认为社保基金人员做法正确,这样陈婆婆岂不是会少收20多天养老金金额了!」

 

「可不是吗?」明叔替陈婆婆抱不平:「陈婆婆明明2月已满65岁了,为甚么社保基金不让她提前申请,并在2月份开始向她发放养老金呢?」

 

芳姨道:「既然廉署都认为陈婆婆未合资格,而社保基金又没做错,那么发出这新闻稿有何作用?明叔,你明年就有资格申领养老金了,不如到廉署查询一下吧,为自己争取权益嘛!」明叔应声答道:「好,我们一起去问个一清二楚。」

 

明叔和芳姨到了廉署后,廉署人员首先向他们阐明:「我们向报章提供的《廉政园地》属于真实个案改编的故事,便于读者理解,有别于新闻稿的性质。」

 

廉署人员又向他们解释,关于申领养老金的1018日第58/93/M 号法令,第9条第1款规定了凡年满65岁、在本地区常居最少7年、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最少60个月的社保基金受益人,透过申请,可获发养老金。此3个要件缺一不可。换言之,未满65岁者并不具备申请资格,故事中的陈婆婆在1月份仍未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

 

廉署人员续向明叔解释道:「法令第10条又规定,递交申请后翌月才开始发放养老金。」至此明叔明白社保基金人员确是依法办事,但始终觉得,相关的制度必然使刚年满65岁的长者损失申请当月的养老金。

 

廉署人员补充说:「事实上,当时我们也向那位市民提过,要是对该法例有任何意见,可向有关当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