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疇: 行政申訴
超速駕駛惹風波
阿榮在去年年底至今年4月期間,先後三次在機場往友誼大橋的路段超速駕駛,警員於今年4月中旬到他的店舖通知他,須到交通廳繳交罰款,同時因已累計有三次超速紀錄,故第三次超速須經法院審理。
阿榮對此十分後悔,同時又對警方這麼遲通知他感到不滿。在繳交了罰款後,他到了廉政公署反映情況。
「我承認超速駕駛不對,但交通廳為甚麼不早點通知我,讓我避免再超速,偏偏要等我超速三次才通知,害我要過法院,分明就是處理失當!」阿榮對廉署人員說道,「還有,為甚麼交通廳不打電話通知我,好讓我早些知道違例超速,非要費時失事地來到我店舖通知嗎?這樣就耽誤了通知我的時間。」
廉署人員分析後認為,根據道路法典的規定,道路使用者有義務按道路標誌的法定時速行車,當駕駛者超速行車,即已作出違法行為,駕駛者不可以心存僥倖,超速駕駛後冀望不被當局發現,所以談不上有通知則可避免出現第二、第三次的超速違法行為。
另外,就通知超速駕駛者繳交罰款的途徑,據廉署了解,現時交通廳的做法是以電話通知為主,但由於阿榮曾更改電話號碼,卻沒有到民政總署更新汽車登記摺上的資料,以致交通廳無法以電話聯絡他,最後需要警員以親身方式到其店舖通知。因此,並未發現警方有「怠於通知」的情況。廉署建議阿榮儘快到民署更改汽車登記摺資料,以免日後再發生同類情況。
聴罷廉署人員的解釋,阿榮仍對警方通知方式有所質疑:「我知道其他政府部門,例如財政局,會以寄掛號信的方式通知市民交稅,所以警方其實應該以掛號信通知我才對,這樣我就可以及時知道違例超速了,我認為警方的處理方式有行政違法之嫌。」
廉署人員解釋,根據現行的稅務法,已明確規定通知的方式,財政局是依法為之,但《道路法典》並沒有就超速駕駛的通知方式作出明文規定,故不能以「當局無採用掛號信方式通知」而指當局行政違法和失當。
最後,阿榮接受了廉署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