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超速驾驶惹风波

範畴: 行政申诉

date-icon 发布:2007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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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驾驶惹风波

 

阿荣在去年年底至今年4月期间,先后三次在机场往友谊大桥的路段超速驾驶,警员于今年4月中旬到他的店铺通知他,须到交通厅缴交罚款,同时因已累计有三次超速纪录,故第三次超速须经法院审理。

 

阿荣对此十分后悔,同时又对警方这么迟通知他感到不满。在缴交了罚款后,他到了廉政公署反映情况。

 

「我承认超速驾驶不对,但交通厅为甚么不早点通知我,让我避免再超速,偏偏要等我超速三次才通知,害我要过法院,分明就是处理失当!」阿荣对廉署人员说道,「还有,为甚么交通厅不打电话通知我,好让我早些知道违例超速,非要费时失事地来到我店铺通知吗?这样就耽误了通知我的时间。」

 

廉署人员分析后认为,根据道路法典的规定,道路使用者有义务按道路标志的法定时速行车,当驾驶者超速行车,即已作出违法行为,驾驶者不可以心存侥幸,超速驾驶后冀望不被当局发现,所以谈不上有通知则可避免出现第二、第三次的超速违法行为。

 

另外,就通知超速驾驶者缴交罚款的途径,据廉署了解,现时交通厅的做法是以电话通知为主,但由于阿荣曾更改电话号码,却没有到民政总署更新汽车登记折上的资料,以致交通厅无法以电话联络他,最后需要警员以亲身方式到其店铺通知。因此,并未发现警方有「怠于通知」的情况。廉署建议阿荣尽快到民署更改汽车登记折资料,以免日后再发生同类情况。

 

聴罢廉署人员的解释,阿荣仍对警方通知方式有所质疑:「我知道其它政府部门,例如财政局,会以寄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市民交税,所以警方其实应该以挂号信通知我才对,这样我就可以及时知道违例超速了,我认为警方的处理方式有行政违法之嫌。」

 

廉署人员解释,根据现行的税务法,已明确规定通知的方式,财政局是依法为之,但《道路法典》并没有就超速驾驶的通知方式作出明文规定,故不能以「当局无采用挂号信方式通知」而指当局行政违法和失当。

 

最后,阿荣接受了廉署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