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疇: 行政申訴
違 法 兼 職
近年澳門經濟好轉,來澳旅客人數升,旅行社生意火紅,一日,某旅行社職員美儀正為即將接待一批團客而作出安排,致電預約旅遊巴司機:「成哥,後天下午我們需要一名司機駕駛40座旅遊巴,你是否有空?」
「無問題,無問題,你只管告訴我時間地點,有賺外快的機會,我無任歡迎。」成哥爽快應道。
「咦,成哥,你最近頻接外快,收入恐怕比你的正職還要高呢。其實你作為公務員收入已不錯,加上兼職賺取的外快,真令人羨慕。」
原來成哥任職某政府部門,但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他無須在固定的地方工作,故成哥私下在外兼職,為不同的旅行社駕駛旅遊巴。
但成哥的行為終被人揭發向廉政公署舉報,鑑於政府部門有權批准員工在外兼職,故廉署經初步掌握情況後,向有關部門作進一步了解。
最後,經有關部門查明證實,成哥確實在未得到上級批准下私自在外兼職,由於成哥為該部門的散位人員,該部門未有向他提起紀律程序,但已向他發出警告,並將有關事宜記錄在案,若他再犯,便會終止他的散位合同。
公務人員須以“專職性原則”執行職務,如兼任公共職務或從事私人業務,均需按照法律規定申請批准,違法兼職可能遭受停職的紀律處分,又或被終止公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