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疇: 行政申訴
何時領取掛號信?
李程因工作關係,常常要往返內地,甚至一去便十天八天。正是由於家裡沒有人,有一次,郵差送掛號信到他家,由於沒人簽收,於是填寫了一份掛號信通知單,放入李宅信箱。李程收到掛號信通知單後,隨手放在一旁,轉眼已忘掉這件事,之後郵局也向他再發出過通知單,大忙人李程還是沒有及時往郵局取信。
經過一段日子,他才猛然記起,於是抽空匆匆拿起其中一份通知單前去郵政局。職員拿了他的通知單入內不一會便出來對他說:「李先生,非常抱歉,那封信件已經退回給發信人了。」
「為甚麼?」李程不滿地說:「才過了一個多月,你們便把我的信退回了?」
「我們的做法是,一個月內不見收信人來取信,便會退件。」職員解釋:「從這通知單可知,我們的同事是上月五日派信到你家,並留下通知單的,今天已是十九日,足足四十多天,郵政局自然把掛號信退回。」
李程取回通知單看了又看,依然感到不悅,便對職員說:「單上沒有寫明取信的最後期限呀,也沒有註明如果超過一個月不領取,信件便會退回給發信人呀,如果在通知單上聲明這期限,我就一定會醒覺!」
他知道再烈表示不滿也於事無補,畢竟掛號信已不存於澳門的郵局。李程始終認為,是掛號信通知單的設計有缺陷,信息不清晰,導致他本人有所誤解。所以,他便到廉政公署反映情況。
經廉署分析相關的法例,並向當局了解後,得知法律規定對無法在寄件人指定的地址交付予收信人的掛號郵件,郵政局須發出通知,提醒收件人前來領取郵件,且應在通知書上指明可將函件交付予收件人的日期,在這一欄目上,郵局一般會填上發出通知單的翌日,以提醒收件人自收到通知單的第二天起可親自前往郵局領取掛號郵件。
第一次通知書發出後,如收件人不到取郵件,七天後便會發第二次通知,如此類推。當發出第三次即最後一次通知書後,收件人仍不領取,郵局便會將郵件退回給寄件人。
雖然在實務上,郵政局回應市民查詢時,會表示「領取郵件的期間為自第一次通知書發出日起計三十天」,但領取掛號郵件通知書上,的確沒有標明可領取郵件的截止期限。
經過廉政公署向郵政局轉達市民的意見後,得到郵政局的正面回應,表示會研究市民的訴求,並設法在新印製的掛號信通知單上列明領取信件期限,避免再會有市民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