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疇: 行政申訴
依法處分
秋高氣爽的一個晚上,阿忠約女友「遊車河」(駕車兜風),但途中遇上了例行車輛截查行動,阿忠被要求出示汽車保險。
「先生,我車子的第三保剛續期,不過我還未去領取新的保單,現在只有一份臨時保單,可以嗎?」阿忠向執法人員求情道。
「但這份臨時保單是過期的,依照法例,你會因『未購買汽車保險』而被依法科罰一千五百元,同時你的車輛也要被扣留,直至你能出示有效保單為止。」
阿忠自知理虧,只好乖乖地聽從執法人員的安排,接受處分。
執法人員向阿忠補充解釋:「如果你到時所出示的保單上面所註明的生效日期是在截查日之前,即表明妳確實已續保,那麼罰款額將會有所改變。」
翌日早上,阿忠便馬上到投保公司取回保險單,到有關部門出示,以便爭取減低罰款及取回座駕。不過,罰款額最後仍然維持為一千五百元不變,阿忠為此爭辯了一番,但無結果。阿忠感到個人權利受損,便選擇向廉政公署投訴。
經廉政公署分析後認為,根據
但是,廉政公署發現有關部門向阿忠發出的「實況筆錄」中,並未作出有關的告誡。此外,廉政公署亦發覺該部門其實已就此類問題發出過內部指引,但有關人員卻不知情,因而發生了阿忠所經歷的事情。
為此,廉政公署向有關部門發出勸喻,要求重新審議相關的程序,包括:
* 如果當事人持有的臨時保單已顯示其車輛已購買有效保險時,可對當事人以「未能出示保險證明」為由而科以罰款,罰款額相對會低;
* 在制定有關扣留車輛、限期內出示保險證明及其他必需的內部工作指引或指示時,應以書面方式進行,並向工作人員作廣泛宣傳,讓各人清楚了解有關內容;
* 對於出示有效汽車保險的期限,應在「實況筆錄」中作出提醒,或起碼在便於閱覽的地點張貼有關通告,讓關係人知悉。
廉政公署的勸喻獲得了對方部門的接納,為阿忠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