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畴: 行政申诉
依法处分
秋高气爽的一个晚上,阿忠约女友「游车河」(驾车兜风),但途中遇上了例行车辆截查行动,阿忠被要求出示汽车保险。
「先生,我车子的第三保刚续期,不过我还未去领取新的保单,现在只有一份临时保单,可以吗?」阿忠向执法人员求情道。
「但这份临时保单是过期的,依照法例,你会因『未购买汽车保险』而被依法科罚一千五百元,同时你的车辆也要被扣留,直至你能出示有效保单为止。」
阿忠自知理亏,只好乖乖地听从执法人员的安排,接受处分。
执法人员向阿忠补充解释:「如果你到时所出示的保单上面所注明的生效日期是在截查日之前,即表明妳确实已续保,那么罚款额将会有所改变。」
翌日早上,阿忠便马上到投保公司取回保险单,到有关部门出示,以便争取减低罚款及取回座驾。不过,罚款额最后仍然维持为一千五百元不变,阿忠为此争辩了一番,但无结果。阿忠感到个人权利受损,便选择向廉政公署投诉。
经廉政公署分析后认为,根据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号法律的规定,如果车主在驾驶时被截查,但未能向有权限部门出示有效的车辆保险证明,可以在八天内补交,否则除了车主会被罚款外,所驾车辆亦会被扣留,直至其出示保险证明为止。
但是,廉政公署发现有关部门向阿忠发出的「实况笔录」中,并未作出有关的告诫。此外,廉政公署亦发觉该部门其实已就此类问题发出过内部指引,但有关人员却不知情,因而发生了阿忠所经历的事情。
为此,廉政公署向有关部门发出劝喻,要求重新审议相关的程序,包括:
* 如果当事人持有的临时保单已显示其车辆已购买有效保险时,可对当事人以「未能出示保险证明」为由而科以罚款,罚款额相对会低;
* 在制定有关扣留车辆、限期内出示保险证明及其它必需的内部工作指引或指示时,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向工作人员作广泛宣传,让各人清楚了解有关内容;
* 对于出示有效汽车保险的期限,应在「实况笔录」中作出提醒,或起码在便于阅览的地点张贴有关通告,让关系人知悉。
廉政公署的劝喻获得了对方部门的接纳,为阿忠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