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開考通告的謬誤

範疇: 行政申訴

date-icon 發佈:2002年04月15日

廉政園地: 『進修與合理缺勤』

開考通告的

 

大家都知道,澳門公務員制度內有晉升機制,符合規定條件又通過考試後便可獲晉升。本年初,某公共部門決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填補編制內某一職位進行晉升開考,並按照規定將開考的通告張貼在部門大堂的公告板上,以便讓有興趣人士查看。

 

然而該通告中有部分內容卻讓查看的人士感到困惑,原來通告上要求報考人需在相關職級服務滿四年,且每年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滿三年,每年工作評核不低於「優」。難道有關法例已被修改了?

 

不久,廉署便收到一個電子郵件,寄件者對開考通告中的內容提出了質疑。為了進一步瞭解情況,廉署馬上派員到該部門大堂,查看有關的開考通告。

 

廉署人員經分析後認為,通告上的規定只不過是針對行政當局有義務為公務員開考晉升試的其中一項要件。如果公務員具備此條件,而有關職程屬整體配備職程或出現空缺時,行政當局就必須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

 

至於有關公共部門開考晉升試時報考人資格方面,則由第86/89/M號法令(即「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作出規範。該法令中規定,凡在某一職程內的某一職等工作滿三年,工作評核不低於「良」,又或工作滿兩年,工作評核為「優」的,就有機會透過報考晉升考試的方式升至上一職等。這樣看來,有關部門的開考通告內容中所引用涉及投考人報考資格的法例有所出錯。

 

為免有關部門誤引法例而使合資格的人員錯失報考機會,廉政公署立即聯絡該部門,要求有關主管儘快跟進和更正,而對方亦非常合作,馬上採取了補救措施,使工作滿三年而工作評核不低於「良」,以及工作滿兩年且工作評核為「優」的人員,都可以有機會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