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烏龍違規罰款

範疇: 行政申訴

date-icon 發佈:2000年09月25日

Speech (Philippines)

烏龍違規罰款

 

    在以往發表的「廉政園地」內,刊出了不少貪污賄賂的故事,以及解釋廉政公署法律的文章。其實廉政公署的工作是分頭並進的,一方面反貪,另一方面處理行政申訴,透過各種途徑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及效率。

 

           這次改編一個行政程序不當的個案,讓市民了解如何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以及廉政公署在行政申訴方面的工作。個案中的事主違反交通規則,是輕微違反的行為,依法被處科罰款便了事,但由於警員疏忽大意,將已付款事主的交通違例卷宗送上法庭,令事主不便。案件簡單又貼近生活,與你我息息相關。同樣的事情可能發生在大家身上。

 

           故事從一宗交通事故開始。二零零零年某月某日早上八時,一個青年在中區大馬路上違規駕駛。一名警員截停事主,記錄了犯規行為。執勤的警員發了張付款憑單,通知事主在十五日內繳交罰款。事主於到期前一天赴警區交款,並獲當值警員發給收據,但後來他仍被法院傳召出庭,原因是警方向法院所提交的資料指事主未依期付款。稍後,由於事情的前因後果獲得澄清,法官取消了有關該宗輕微違反案的司法程序。

 

           違反交通規則的人須在十五天內繳付罰款,這是根據《道路法典》第80條的規定,經廉政公署了解,證明經手此案的兩名警員均有責任。第一位在收取罰款後沒有將以前的卷宗歸檔,另一警員又沒有核實市民的付款單據,便將卷宗送上法院,有損事主的權益。

          

其次是計算繳付罰款期限也不正確。違規事件發生在二零零零年某日早上八時,有關人員便誤把十五天內繳款的期限由當天早上八時起計。而按《民法典》第272b款規定 (),事發當天的日子及時間應不予計算,警方在此案中誤把計算日期提早了一天。

          

工作上的疏忽和對法律的了解不足,是導致這宗烏龍案發生的禍根。幸好事主主動投訴,既保護了其正當利益,亦發現了行政上的漏洞,讓大家引以為鑑。

 

市民倘遇上公務員行政違法、發現不公正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時,可致電361212聯絡廉政公署。

                        

註:《民法典》第272(期限之計算)b款『在計算期間時,對用以起算期間之事實之發生日不予計算,而期間於其末日之二十四時終止,以時定期間者,對有關事實發生之小時不予計算,而期間於最後之小時之六十分鐘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