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畴: 行政申诉
乌龙违规罚款
在以往发表的「廉政园地」内,刊出了不少贪污贿赂的故事,以及解释廉政公署法律的文章。其实廉政公署的工作是分头并进的,一方面反贪,另一方面处理行政申诉,透过各种途径确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及效率。
这次改编一个行政程序不当的个案,让市民了解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廉政公署在行政申诉方面的工作。个案中的事主违反交通规则,是轻微违反的行为,依法被处科罚款便了事,但由于警员疏忽大意,将已付款事主的交通违例卷宗送上法庭,令事主不便。案件简单又贴近生活,与你我息息相关。同样的事情可能发生在大家身上。
故事从一宗交通事故开始。二零零零年某月某日早上八时,一个青年在中区大马路上违规驾驶。一名警员截停事主,记录了犯规行为。执勤的警员发了张付款凭单,通知事主在十五日内缴交罚款。事主于到期前一天赴警区交款,并获当值警员发给收据,但后来他仍被法院传召出庭,原因是警方向法院所提交的资料指事主未依期付款。稍后,由于事情的前因后果获得澄清,法官取消了有关该宗轻微违反案的司法程序。
违反交通规则的人须在十五天内缴付罚款,这是根据《道路法典》第80条的规定,经廉政公署了解,证明经手此案的两名警员均有责任。第一位在收取罚款后没有将以前的卷宗归档,另一警员又没有核实市民的付款单据,便将卷宗送上法院,有损事主的权益。
其次是计算缴付罚款期限也不正确。违规事件发生在二零零零年某日早上八时,有关人员便误把十五天内缴款的期限由当天早上八时起计。而按《民法典》第272条b款规定 (注),事发当天的日子及时间应不予计算,警方在此案中误把计算日期提早了一天。
工作上的疏忽和对法律的了解不足,是导致这宗乌龙案发生的祸根。幸好事主主动投诉,既保护了其正当利益,亦发现了行政上的漏洞,让大家引以为鉴。
市民倘遇上公务员行政违法、发现不公正行政行为或行政程序时,可致电361212联络廉政公署。
注:《民法典》第272条(期限之计算)b款『在计算期间时,对用以起算期间之事实之发生日不予计算,而期间于其末日之二十四时终止,以时定期间者,对有关事实发生之小时不予计算,而期间于最后之小时之六十分钟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