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院審結多宗涉及監獄人員賄賂案件
範疇: 反貪工作 發佈方式: 新聞稿
發佈:2009年02月19日
初級法院今日(2月19日)審結由廉政公署於2007年揭發的多宗涉及監獄人員的賄賂合併案件, 在17名嫌犯當中9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1年至3年徒刑,不得緩刑。
案中第二被告楊炳南,停職獄警,被控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第三被告歐陽偉,停職獄警,被控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判處3年徒刑;第四被告梁俊豪,獄警(現於監獄羈押),被控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另有6人被控行賄罪名成立,各被判處1年徒刑;以上判罪,均不得暫緩執行。(詳見附表)
合議庭指出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身為公務員,受賄為囚犯運送物品進入監獄,違反監獄紀律及其固有的義務,有關犯罪情節嚴重影響了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亦影響了執法部門的聲譽,尤其是損害澳門監獄的形象及公正,故須判處監禁,且不得緩刑。
事發於2007年,獄警楊炳南、歐陽偉及梁俊豪,分別應囚犯的要求將現金、手提電話等違禁品帶入監獄,供囚犯個人使用或分發,有關犯罪行為最終被廉政公署揭發。
附表:
| 被告 | 姓名 | 姓別 | 現職 | 罪名 | 刑罰 |
| 1 | 梁大偉 | 男 | 監獄助理員 | 4項受賄作不法行為 | 不成立 |
| 2 | 楊炳南 | 男 | 獄警(現被停職) | 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 | 2年,不得緩刑 |
| 3 | 歐陽偉 | 男 | 獄警(現被停職) | 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 | 3年,不得緩刑 |
| 4 | 梁俊豪 | 男 | 獄警(現於監獄羈押) | 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2年,不得緩刑 |
| 5 | 黃峰年 | 男 | 囚犯 | 1項行賄罪 | 1年,不得緩刑 |
| 6 | 陳少華 | 男 | 廚師 | 1項行賄罪 | 1年,不得緩刑 |
| 7 | 譚仲明 | 男 | 囚犯 | 4項行賄罪 | 不成立 |
| 8 | 謝旭寧 | 男 | 水電技工 | 4項行賄罪 | 不成立 |
| 9 | 葉健龍 | 男 | 囚犯 | 2項行賄罪 | 不成立 |
| 10 | 朱鎮鋒 | 男 | 釋囚(案發時為囚犯) | 3項行賄罪 | 不成立 |
| 11 | 朱鎮忠 | 男 | 賭場公關 | 3項行賄罪 | 不成立 |
| 12 | 黃德偉 | 男 | 桑拿待應 | 1項行賄罪 | 1年,不得緩刑 |
| 13 | 周發球 | 男 | 囚犯 | 1項行賄罪 | 1年,不得緩刑 |
| 14 | 余振僑 | 男 | 囚犯 | 1項行賄罪 | 1年,不得緩刑 |
| 15 | 葉志威 | 男 | 釋囚(案發時為囚犯) | 1項行賄罪 | 1年,不得緩刑 |
| 16 | 陳雙蘭 | 女 | 賭場公關 | 1項行賄罪 | 不成立 |
| 17 | 周秀雯 | 女 | 售貨員 | 1項行賄罪 | 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