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初院審結多宗涉及監獄人員賄賂案件

範疇: 反貪工作 發佈方式: 新聞稿

date-icon 發佈:2009年02月19日

初級法院今日(2月19)審結由廉政公署於2007年揭發的多宗涉及監獄人員的賄賂合併案件, 在17名嫌犯當中9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1年至3年徒刑,不得緩刑

案中第二被告楊炳南,停職獄警,被控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第三被告歐陽偉,停職獄警,被控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判處3年徒刑;第四被告梁俊豪,獄警(現於監獄羈押),被控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另有6人被控行賄罪名成立,各被判處1年徒刑;以上判罪,均不得暫緩執行。(詳見附表)

合議庭指出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身為公務員,受賄為囚犯運送物品進入監獄,違反監獄紀律及其固有的義務,有關犯罪情節嚴重影響了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亦影響了執法部門的聲譽,尤其是損害澳門監獄的形象及公正,故須判處監禁,且不得緩刑。

事發於2007年,獄警楊炳南、歐陽偉及梁俊豪,分別應囚犯的要求將現金、手提電話等違禁品帶入監獄,供囚犯個人使用或分發,有關犯罪行為最終被廉政公署揭發。

附表:

被告 姓名 姓別 現職 罪名 刑罰
1 梁大偉 監獄助理員 4項受賄作不法行為 不成立
2 楊炳南 獄警(現被停職) 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 2年,不得緩刑
3 歐陽偉 獄警(現被停職) 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 3年,不得緩刑
4 梁俊豪 獄警(現於監獄羈押) 1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2年,不得緩刑
5 黃峰年 囚犯 1項行賄罪 1年,不得緩刑
6 陳少華 廚師 1項行賄罪 1年,不得緩刑
7 譚仲明 囚犯 4項行賄罪 不成立
8 謝旭寧 水電技工 4項行賄罪 不成立
9 葉健龍 囚犯 2項行賄罪 不成立
10 朱鎮鋒 釋囚(案發時為囚犯) 3項行賄罪 不成立
11 朱鎮忠 賭場公關 3項行賄罪 不成立
12 黃德偉 拿待應 1項行賄罪 1年,不得緩刑
13 周發球 囚犯 1項行賄罪 1年,不得緩刑
14 余振僑 囚犯 1項行賄罪 1年,不得緩刑
15 葉志威 釋囚(案發時為囚犯) 1項行賄罪 1年,不得緩刑
16 陳雙蘭 賭場公關 1項行賄罪 不成立
17 周秀雯 售貨員 1項行賄罪 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