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疇: 反貪工作 發佈方式: 新聞稿
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三名家屬繼上月(6月)被重判入獄後,今日再次面對初級法院另一宗貪污案的一審宣判。三名家屬中歐文龍父親歐榮光被判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判處3年6個月徒刑。弟弟歐文富及弟婦歐陳華彩則不被處罰。行賄歐文龍的本澳建築商人鄧儉民,除了行賄罪名成立外,清洗黑錢罪亦同時成立,合共被判處12年6個月徒刑。而另一名涉案人士劉春紅被判清洗黑錢罪名成立,判處3年6個月徒刑。另外二名涉案商人梁超通及羅志昌行賄罪罪名不成立。
合議庭法官宣判時指出,庭審中聽取了多方證人證言,包括廉政公署的調查人員詳細地分析歐文龍的資金記錄及轉帳流程、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及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收到歐文龍指示令特定公司中標或獲得工程等證言,合議庭認定案中第一被告鄧儉民的大部份犯罪事實。
合議庭法官表示,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對特區政府的損害,因此認為以徒刑代替罰金較為適合。合議庭指出,鄧儉民於2000年至2006年間,先後15次行賄歐文龍,當中包括4,000多萬元金錢及其他利益,以獲取共澳門幣17億的合同,嚴重破壞競投工程的公平競爭性及特區政府的公正形象,故除了判處徒刑外,鄧儉民於行賄過程中曾經給予或承諾給予歐文龍的賄款、資產等,均被充公。當中包括水利工程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黑沙一幢別墅、仔飛能便度街一個舖位,由於實物無法支付,故鄧儉民需以相等價額的金額支付予特區政府及支付1,000元予政府庫房。
另一名被判徒刑的涉案人士劉春紅,合議庭法官表示,庭審中只能認定某部份事實,因此只有1項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判處3年6個月,另外支付1,000元予政府庫房。
至於歐文龍的家屬歐文富及歐陳華彩,被控以清洗黑錢罪,但因其涉及的行賄作合規範行為的刑罰不高於3年,故合議庭按照法例,不予處罰。而歐榮光則因其清洗黑錢罪涉及行賄作不合法行為,故被合議庭判處3年6個月徒刑。代表歐榮光的律師李奕豪於法庭宣判後即時提出上訴,並向法庭申請維持現時於醫院接受治療及禁止離境的強制措施。
案件庭審期間,鄧儉民及劉春紅均缺席審訊。
歐文龍世紀貪污案調查始於2005年,廉政公署根據資料,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發現當時任職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歐文龍涉嫌濫用職權,收受建築商人巨額賄款,指示下屬更改有關建築公司在投標公共工程項目中的評分,從而使有關公司取得工程合同。案中的建築商人亦以迂迴途徑隱藏有關賄款的交收,以達到清洗黑錢的目的。
廉署經深入調查,分別將歐文龍及多名嫌犯,包括弟弟歐文富、弟婦歐陳華彩、父親歐榮光、本澳建築商人鄧儉民、羅志昌、梁超通、劉春紅等人,移送檢察院作出起訴。案件亦於5月在初級法院開審。
2007年4月,廉署完成歐文龍案第一階段偵查,披露出歐文龍任職運輸工務司司長期間,其所擁有的資產總金額高達澳門幣8億元,總和為其司長收入的57倍。
歐文龍是澳門回歸後被捕的最高級政府官員,經終審法院審理,歐文龍被判受賄罪、清洗黑錢罪、濫用職權罪等罪名成立,合共被判處27年徒刑和24萬澳門元罰金,另外亦充公其貪污所得的資產。
第一宗涉及歐文龍貪污案件的歐文龍親屬及商人於2008年3月在初級法院進行開審,同年6月作一審判決,歐文龍妻子陳明瑛因清洗黑錢等罪名,被重判23年徒刑;而歐文富、歐陳華彩及歐榮光亦被判處入獄10至18年不等。案中的本澳商人何明輝、陳東生及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飛歷)因行賄被判處7至25年。被判入獄的陳明瑛及何明輝由開審至今一直下落不明,國際刑警已發出紅色通輯令通輯二人。
被告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罪名 | 刑罰 |
1 | 鄧儉民 | 男 | 64 | 2項清洗黑錢罪 8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7項行賄作合規範行為罪 |
2項清洗黑錢罪每項4年徒刑 8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 7項行賄作合規範行為罪判處5個月徒刑 各項併罪判處12年6個月 另外罰150個司法單位罰金 |
2 | 羅志昌 | 男 | 44 | 1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 罪名不成立 |
3 | 梁超通 | 男 | 55 | 1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 罪名不成立 |
4 | 劉春紅 | 女 | 37 | 1項清洗黑錢罪 | 判處3年6個月徒刑 |
5 | 歐文富 | 男 | 51 | 3項清洗黑錢罪 | 不處罰 |
6 | 歐陳華彩 | 女 | 44 | 3項清洗黑錢罪 | 不處罰 |
7 | 歐榮光 | 男 | 81 | 1項清洗黑錢罪 | 判處3年6個月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