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歐文龍貪污案涉其親屬及商人7被告被判刑

範疇: 反貪工作 發佈方式: 新聞稿

date-icon 發佈:2008年06月04日

初級法院合議庭今日(6月4日)對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污案的7名被告作一審宣判。歐文龍妻子陳明瑛、弟弟歐文富、弟婦歐陳華彩及父親歐榮光被判清洗黑錢罪名成立,陳明瑛被判刑23年、歐文富18年、歐陳華彩13年及歐榮光10年。而涉及行賄歐文龍的建築商人何明輝、陳東生及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飛歷),三人被判清洗黑錢罪及行賄罪名成立,何明輝判刑25年,並需賠償特區政府澳門幣5,000萬元(約625萬美元);陳東生判刑7年並需賠償特區政府澳門幣2,000萬元(約250萬美元);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飛歷) 判刑10年徒刑,並需賠償特區政府澳門幣3,000萬元(約375萬美元),此外,沒收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飛歷)行賄的澳門幣600多萬元,其承諾行賄歐文龍的澳門幣4,000多萬元(約500萬美元)亦須上交澳門特區政府。

合議庭法官宣判時指出,經過多日庭審,聽取了多名證人證言,包括廉政公署的調查人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高層人員、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等,再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書證資料、扣押物證後,合議庭認定案中各嫌犯大部份犯罪事實。

合議庭法官表示,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的家屬陳明瑛、歐文富、歐陳華彩及歐榮光明知歐文龍利用職權犯法,故意犯罪程度高及嚴重,又協助歐文龍逃避法律後果,使歐文龍收到的不法金錢得到掩飾,加深了歐文龍收受賄款的決心,而多人的行為嚴重影響到澳門特區政府管治形象及削弱社會對法治的信心,而3名商人為得到工程而行賄政府官員,將工程造價提高,犠牲社會利益,又違反競投工程的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影響社會進程,為特區政府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但由於歐文龍有些行為並未構成不合法,因此法院將某些罪行改以行賄作合規範行為來處理。

此外,合議庭又決定對案中歐文龍家屬的財產充公。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飛歷)聞判後提出上訴,法庭准以追加澳門幣20萬擔保金保釋等候上訴,但須交出旅遊證件並禁止離境。

歐文龍世紀貪污案調查始於2005年,廉政公署根據情報,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發現當時任職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歐文龍涉嫌濫用職權,收受建築商人巨額賄款,指定建築商於特區政府的大型建造工程項目中標。

隨後廉署的調查中,分別將歐文龍及本案的其他嫌犯,包括弟弟歐文富、弟婦歐陳華彩、父親歐榮光、本澳建築商人何明輝、陳東生、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等人,移送檢察院。歐文龍隨即被法庭下令羈押路環監獄候審。

2007年4月,廉署完成歐文龍案第一階段偵查,揭露歐文龍任職運輸工務司司長期間,其所擁有的資產總金額高達澳門幣8億元,當中包括於官邸搜出的現金、基金債券、鮑參翅肚、名貴手錶及高價紅酒等物品,資產的總和為其司長收入的57倍。

歐文龍是澳門回歸後被捕的最高級政府官員,根據法律規定,司級主要官員犯罪須由終審法院審理,而其他涉案人士,即本案歐文龍的親屬及商人,則按照一般司法程序由初級法院審理。終審法院於本年1月30日,判歐文龍受賄罪、清洗黑錢、濫用職權罪等57項罪名成立,判處27年徒刑及賠償澳門特區政府澳門幣24萬元,並充公其貪污所得的全部資產。

庭審期間,陳明瑛、何明輝及陳東生均缺席審訊。

被告 姓名 性別 現職 罪名 刑罰
1 陳明瑛 公職人員 8項清洗黑錢罪
1項財產來源不明罪
1項配偶財產申報不合作罪
8項清洗黑錢罪每項5
1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
1項配偶財產申報不合作罪判處1
各項併罪判處23
另外罰金360日,每日1000
2 歐文富 商人 8項清洗黑錢罪 8項清洗黑錢罪,每項5
共判處18
3 歐陳華彩 文員 5項清洗黑錢罪 5項清洗黑錢罪,每項5
共判處13
 
4 歐榮光 退休人士 3項清洗黑錢罪 3項清洗黑錢罪,每項5
共判處10
5 何明輝 商人 8項清洗黑錢罪
8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10項行賄作合規範行為罪
8項清洗黑錢罪,每項5
8項行賄作不合法行為罪,每項210個月
10項行賄作合規範行為罪,每項5個月
各項併罪判處25
另外賠償特區政府5000
6 陳東生 商人 1項清洗黑錢罪
1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3項行賄作合規範行為罪
1項清洗黑錢罪,每項5
1項行賄作不合法行為罪,每項210個月
3項行賄作合規範行為罪,每項5個月
各項併罪判處7
另外賠償特區政府2000
7 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
(殷飛歷)
商人 2項清洗黑錢罪
3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
2項清洗黑錢罪,每項46個月
3項行賄作不合法行為罪,每項26個月
各項併罪判處10
另外賠償特區政府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