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畴: 反贪工作 发布方式: 新闻稿
初级法院合议庭今日(6月4日)对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贪污案的7名被告作一审宣判。欧文龙妻子陈明瑛、弟弟欧文富、弟妇欧陈华彩及父亲欧荣光被判清洗黑钱罪名成立,陈明瑛被判刑23年、欧文富18年、欧陈华彩13年及欧荣光10年。而涉及行贿欧文龙的建筑商人何明辉、陈东生及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飞历),三人被判清洗黑钱罪及行贿罪名成立,何明辉判刑25年,并需赔偿特区政府澳门币5,000万元(约625万美元);陈东生判刑7年并需赔偿特区政府澳门币2,000万元(约250万美元);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飞历) 判刑10年徒刑,并需赔偿特区政府澳门币3,000万元(约375万美元),此外,没收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飞历)行贿的澳门币600多万元,其承诺行贿欧文龙的澳门币4,000多万元(约500万美元)亦须上交澳门特区政府。
合议庭法官宣判时指出,经过多日庭审,听取了多名证人证言,包括廉政公署的调查人员、土地工务运输局高层人员、建设发展办公室人员等,再结合分析卷宗内的书证资料、扣押物证后,合议庭认定案中各嫌犯大部份犯罪事实。
合议庭法官表示,前运输工务司长欧文龙的家属陈明瑛、欧文富、欧陈华彩及欧荣光明知欧文龙利用职权犯法,故意犯罪程度高及严重,又协助欧文龙逃避法律后果,使欧文龙收到的不法金钱得到掩饰,加深了欧文龙收受贿款的决心,而多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到澳门特区政府管治形象及削弱社会对法治的信心,而3名商人为得到工程而行贿政府官员,将工程造价提高,犠牲社会利益,又违反竞投工程的公平、公正及公开原则,影响社会进程,为特区政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但由於欧文龙有些行为并未构成不合法,因此法院将某些罪行改以行贿作合规範行为来处理。
此外,合议庭又决定对案中欧文龙家属的财产充公。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飞历)闻判后提出上诉,法庭准以追加澳门币20万担保金保释等候上诉,但须交出旅游证件并禁止离境。
欧文龙世纪贪污案调查始於2005年,廉政公署根据情报,调查一宗贪污案件时,发现当时任职运输工务司司长的欧文龙涉嫌滥用职权,收受建筑商人巨额贿款,指定建筑商於特区政府的大型建造工程项目中标。
随后廉署的调查中,分别将欧文龙及本案的其他嫌犯,包括弟弟欧文富、弟妇欧陈华彩、父亲欧荣光、本澳建筑商人何明辉、陈东生、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等人,移送检察院。欧文龙随即被法庭下令羁押路环监狱候审。
2007年4月,廉署完成欧文龙案第一阶段侦查,揭露欧文龙任职运输工务司司长期间,其所拥有的资产总金额高达澳门币8亿元,当中包括於官邸搜出的现金、基金债券、鲍参翅肚、名贵手錶及高价红酒等物品,资产的总和为其司长收入的57倍。
欧文龙是澳门回归后被捕的最高级政府官员,根据法律规定,司级主要官员犯罪须由终审法院审理,而其他涉案人士,即本案欧文龙的亲属及商人,则按照一般司法程序由初级法院审理。终审法院於本年1月30日,判欧文龙受贿罪、清洗黑钱、滥用职权罪等57项罪名成立,判处27年徒刑及赔偿澳门特区政府澳门币24万元,并充公其贪污所得的全部资产。
庭审期间,陈明瑛、何明辉及陈东生均缺席审讯。
被告 | 姓名 | 性别 | 现职 | 罪名 | 刑罚 |
1 | 陈明瑛 | 女 | 公职人员 | 8项清洗黑钱罪 1项财产来源不明罪 1项配偶财产申报不合作罪 |
8项清洗黑钱罪每项5年 1项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2年 1项配偶财产申报不合作罪判处1年 各项并罪判处23年 另外罚金360日,每日1000元 |
2 | 欧文富 | 男 | 商人 | 8项清洗黑钱罪 | 8项清洗黑钱罪,每项5年 共判处18年 |
3 | 欧陈华彩 | 女 | 文员 | 5项清洗黑钱罪 | 5项清洗黑钱罪,每项5年 共判处13年 |
4 | 欧荣光 | 男 | 退休人士 | 3项清洗黑钱罪 | 3项清洗黑钱罪,每项5年 共判处10年 |
5 | 何明辉 | 男 | 商人 | 8项清洗黑钱罪 8项行贿作不法行为罪 10项行贿作合规範行为罪 |
8项清洗黑钱罪,每项5年 8项行贿作不合法行为罪,每项2年10个月 10项行贿作合规範行为罪,每项5个月 各项并罪判处25年 另外赔偿特区政府5000万 |
6 | 陈东生 | 男 | 商人 | 1项清洗黑钱罪 1项行贿作不法行为罪 3项行贿作合规範行为罪 |
1项清洗黑钱罪,每项5年 1项行贿作不合法行为罪,每项2年10个月 3项行贿作合规範行为罪,每项5个月 各项并罪判处7年 另外赔偿特区政府2000万 |
7 | 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 (殷飞历) |
男 | 商人 | 2项清洗黑钱罪 3项行贿作不法行为罪 |
2项清洗黑钱罪,每项4年6个月 3项行贿作不合法行为罪,每项2年6个月 各项并罪判处10年 另外赔偿特区政府3,0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