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賄選案6人罪成
範疇: 反貪工作 廉潔選舉 發佈方式: 新聞稿
發佈:2007年01月05日
初級法院今日(1月5日)審結一宗去年立法會選舉涉及第9組的賄選案,案中18名被告有6名被判罪名成立,其中關鍵人物第4被告張永佳被判1年8個月徒刑,不得緩刑,其餘5名被告葉展程、劉志豪、何玉嬋、何有幫、林志誠同被判處270日罰金(27,000元)。合議庭法官指出,由於賄選罪行嚴重影響到公民權利的行使,故此有關判處的徒刑和罰金不准以緩刑代替。
合議庭法官宣判時指出,庭審時聽取了所有被告、證人與廉署調查人員及其他證人所言,結合分析卷宗內的書證資料、扣押物證,但由於證據不足,未能認定第1至第3被告確實曾給予金錢,故此法庭未能認定他們觸犯有關賄選罪。第4被告則清楚交待有關被指控的事實,指應第2被告的要求,透個8名朋友或同事收集選民證,並承諾給予金錢。綜合以上所述,合議庭作出宣判如下:
| 被告 | 姓名 | 年齡 | 現職 | 罪名 | 刑罰 |
| 1 | 陳錦榮 | 34 | 裝修工人 | 罪名不成立 | --- |
| 2 | 陳錦志 | 32 | 地產公司文員 | ||
| 3 | 鄭就垣 | 44 | 稽查保安主任 | ||
| 4 | 張永佳 | 32 | 水吧服務員 | 賄選罪 | 1年8個月徒刑 |
| 5 | 李輝鴻 | 28 | 桑拿主管 | 罪名不成立 | |
| 6 | 葉展程 | 25 | 莊荷 | 賄選罪 | 270日罰金,每日100元,合共27,000元 |
| 7 | 劉志豪 | 22 | 水吧服務員 | 賄選罪 | 270日罰金,每日100元,合共27,000元 |
| 8 | 李創文 | 25 | 水吧服務員 | 罪名不成立 | --- |
| 9 | 何玉嬋 | 39 | 賭場角子機 服務員 |
賄選罪 | 270日罰金,每日100元,合共27,000元 |
| 10 | 徐漢雙 | 42 | 無業 | 罪名不成立 | --- |
| 11 | 何有幫 | 27 | 莊荷 | 賄選罪 | 270日罰金,每日100元,合共27,000元 |
| 12 | 盧少娟 | 25 | 莊荷 | 罪名不成立 | --- |
| 13 | 楊偉杰 | 21 | 賭場待應 | --- | |
| 14 | 林志誠 | 36 | 酒吧部長 | 賄選罪 | 270日罰金,每日100元,合共27,000元 |
| 15 | 任惠珍 | 45 | 家庭主婦 | 罪名不成立 | --- |
| 16 | 陳智業 | 27 | 酒吧主管 | ||
| 17 | 陳智昶 | 31 | 廚師 | ||
| 18 | 陸麗苹 | 24 | 莊荷 |
廉署人員於庭審時詳述蒐證的過程,稱去年9月立法會選舉前夕廉署接獲一名市民舉報,有人要求他協助收集和提供選民證,明言要投票予第9組候選人,每張選民證的酬金為500元。在廉署安排下,他先收下300百元酬金。協議中,有人稱投票日會接載他們投票,並交付酬金。其後廉署根據線報,共拘捕18名男女。
首次聆訊時,案發時為葡京賭場糾察的首被吿陳錦榮否認賄選的指控。陳辯稱,臨近選舉前夕,其上司曾呼籲員工盡公民義務踴躍投票,但沒有指明要投票給誰。公司亦曾張貼通吿,呼籲員工如沒有心水,就支持第9組候選人,他知道老闆以第9組「澳門發展聯盟」參選。
被控賄選、留置他人選民證的第4被吿張銘佳,承認透過李輝鴻、葉展程、劉志豪、何玉嬋、何有幫及林志誠收集選民證,承諾以500元酬金來買證,更言明選舉當日會有專車接送投票者。但他堅稱純粹口頭承諾,沒打算給付金錢,一心只想他們去投票給第9組候選人。張承認,由於第2被吿曾幫過他,他亦希望賭場能有多名人士出線,出於自發為對方收集選民證,故將所收集到的選民證放入月餠盒內送予第2被吿,希望能為對方帶來驚喜。
合議庭作出宣判後,第4被告即時提出上訴,法庭允許上訴期間暫緩執行監禁,但在維持原有的強制措施外,須附加禁止離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