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立法会选举贿选案6人罪成

範畴: 反贪工作 廉洁选举 发布方式: 新闻稿

date-icon 发布:2007年01月05日

初级法院今日(1月5日)审结一宗去年立法会选举涉及第9组的贿选案,案中18名被告有6名被判罪名成立,其中关键人物第4被告张永佳被判1年8个月徒刑,不得缓刑,其馀5名被告叶展程、刘志豪、何玉婵、何有帮、林志诚同被判处270日罚金(27,000元)。合议庭法官指出,由於贿选罪行严重影响到公民权利的行使,故此有关判处的徒刑和罚金不准以缓刑代替。

合议庭法官宣判时指出,庭审时听取了所有被告、证人与廉署调查人员及其他证人所言,结合分析卷宗内的书证资料、扣押物证,但由於证据不足,未能认定第1至第3被告确实曾给予金钱,故此法庭未能认定他们触犯有关贿选罪。第4被告则清楚交待有关被指控的事实,指应第2被告的要求,透个8名朋友或同事收集选民证,并承诺给予金钱。综合以上所述,合议庭作出宣判如下:

被告 姓名 年龄 现职 罪名 刑罚
1 陈锦荣 34 装修工人 罪名不成立 ---
2 陈锦志 32 地产公司文员
3 郑就垣 44 稽查保安主任
4 张永佳 32 水吧服务员 贿选罪 1年8个月徒刑
5 李辉鸿 28 桑拿主管 罪名不成立  
6 叶展程 25 庄荷 贿选罪 270日罚金,每日100元,合共27,000元
7 刘志豪 22 水吧服务员 贿选罪 270日罚金,每日100元,合共27,000元
8 李创文 25 水吧服务员 罪名不成立 ---
9 何玉婵 39 赌场角子机
服务员
贿选罪 270日罚金,每日100元,合共27,000元
10 徐汉双 42 无业 罪名不成立 ---
11 何有帮 27 庄荷 贿选罪 270日罚金,每日100元,合共27,000元
12 卢少娟 25 庄荷 罪名不成立 ---
13 杨伟杰 21 赌场待应 ---
14 林志诚 36 酒吧部长 贿选罪 270日罚金,每日100元,合共27,000元
15 任惠珍 45 家庭主妇 罪名不成立 ---
16 陈智业 27 酒吧主管
17 陈智昶 31 厨师
18 陆丽苹 24 庄荷

廉署人员於庭审时详述蒐证的过程,称去年9月立法会选举前夕廉署接获一名市民举报,有人要求他协助收集和提供选民证,明言要投票予第9组候选人,每张选民证的酬金为500元。在廉署安排下,他先收下300百元酬金。协议中,有人称投票日会接载他们投票,并交付酬金。其后廉署根据线报,共拘捕18名男女。

首次聆讯时,案发时为葡京赌场纠察的首被吿陈锦荣否认贿选的指控。陈辩称,临近选举前夕,其上司曾呼吁员工尽公民义务踊跃投票,但没有指明要投票给谁。公司亦曾张贴通吿,呼吁员工如没有心水,就支持第9组候选人,他知道老板以第9组「澳门发展联盟」参选。

被控贿选、留置他人选民证的第4被吿张铭佳,承认透过李辉鸿、叶展程、刘志豪、何玉婵、何有帮及林志诚收集选民证,承诺以500元酬金来买证,更言明选举当日会有专车接送投票者。但他坚称纯粹口头承诺,没打算给付金钱,一心只想他们去投票给第9组候选人。张承认,由於第2被吿曾帮过他,他亦希望赌场能有多名人士出线,出於自发为对方收集选民证,故将所收集到的选民证放入月餠盒内送予第2被吿,希望能为对方带来惊喜。 

合议庭作出宣判后,第4被告即时提出上诉,法庭允许上诉期间暂缓执行监禁,但在维持原有的强制措施外,须附加禁止离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