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2名男子涉嫌非法留置選民證和賄選

範疇: 反貪工作 廉潔選舉 發佈方式: 新聞稿

date-icon 發佈:2005年09月03日

兩名男子涉嫌向他人提供利益及承諾提供利益,以說服他人投票予某候選組別,昨日(2日)傍晚當其中一張姓嫌犯在中區一餐廳向一選民交付賄款時,被廉政公署人員當場拘捕,在嫌犯身上檢獲一批選民證資料和一張選民證。兩嫌犯涉嫌觸犯非法留置選民證和賄選規定,案件今日(3日)移送檢察院處理。

本年8月廉署接獲舉報,指一名活躍於賭場的陳姓男子,指揮一名任職某酒店的張姓男子向身邊朋友收集選民證副本和居民身份證副本,要求他們在本屆立法會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組別,並承諾在選舉當日給予每張選票澳門幣500元的報酬。該名張姓男子昨日(2日)傍晚相約一已交付選民證副本者在中區一餐廳相見擬收集更多選民證,期間並交付澳門幣300元予該選民時,隨即被廉署調查人員當場拘捕,且在他身上搜獲他人的選民證和選民證副本,以及一份記錄有選民證號碼及姓名的名單。

調查中,有人承認曾承諾向提供選民證副本者每張選民證澳門幣500元利益,以及將所收集資料提供給他人,案件已於今日(3日)移送檢察院。就該案件,廉政公署會繼續深入調查。

根據《選民登記法》及《刑法典》規定,非法留置選民證和參與人士,最高判監5年;為賄選而向他人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者,可被判監1年至5年,而收受有關利益者,最高判監3年,不可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