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子涉嫌非法留置选民证和贿选
範畴: 反贪工作 廉洁选举 发布方式: 新闻稿
发布:2005年09月03日
两名男子涉嫌向他人提供利益及承诺提供利益,以说服他人投票予某候选组别,昨日(2日)傍晚当其中一张姓嫌犯在中区一餐厅向一选民交付贿款时,被廉政公署人员当场拘捕,在嫌犯身上检获一批选民证资料和一张选民证。两嫌犯涉嫌触犯非法留置选民证和贿选规定,案件今日(3日)移送检察院处理。
本年8月廉署接获举报,指一名活跃於赌场的陈姓男子,指挥一名任职某酒店的张姓男子向身边朋友收集选民证副本和居民身份证副本,要求他们在本届立法会选举中投票予某候选组别,并承诺在选举当日给予每张选票澳门币500元的报酬。该名张姓男子昨日(2日)傍晚相约一已交付选民证副本者在中区一餐厅相见拟收集更多选民证,期间并交付澳门币300元予该选民时,随即被廉署调查人员当场拘捕,且在他身上搜获他人的选民证和选民证副本,以及一份记录有选民证号码及姓名的名单。
调查中,有人承认曾承诺向提供选民证副本者每张选民证澳门币500元利益,以及将所收集资料提供给他人,案件已於今日(3日)移送检察院。就该案件,廉政公署会继续深入调查。
根据《选民登记法》及《刑法典》规定,非法留置选民证和参与人士,最高判监5年;为贿选而向他人提供或承诺提供利益者,可被判监1年至5年,而收受有关利益者,最高判监3年,不可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