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警員非法雇用外勞被判刑

範疇: 反貪工作 發佈方式: 新聞稿

date-icon 發佈:2003年06月20日

初級法院今日(6月20日)下午判決一宗由廉政公署調查,2002年6月被揭發的警務人員雇用非法外地勞工案。案中被告柯嬋錦,自2000年開始,以月薪澳門幣一千六百元和包食宿方法雇用一名逾期居留者爲家庭女傭,2002年6月廉政公署人員往被告住所調查時被揭發。

案件審訊時,法官稱被告身爲治安警員,並且是出入境事務廳警員,其涉嫌犯有雇用非法勞工行爲有加重處罰情節。被告庭上承認雇用非法勞工事實,但指出雇用該非法勞工是基於當時身體狀況不好,經常腰骨痛,工作壓力大以致精神錯亂,故導致做錯了事,並且很後悔。法官質疑被告在長達兩年時間內都神智不清。檢察官聆聽了被告月薪澳門一萬元另加每月一千元的房屋津貼等經濟狀況後指出,雇用非法外地勞工困擾澳門已有多年而未能根治,多數雇用者是基於工資低而雇用黑工,故認爲被告是基於省錢的考慮而雇用非法勞工。被告任職警員已有10年,且身爲出入境事務廳警員,屬明知故犯,被告所辯稱的身體狀況差等原因與違法行爲並無直接關係,建議法官給予被告監禁的處罰。

這宗非法雇用外地勞工案,法官判被告入獄一年,緩刑兩年。基於被告的警員身份關係,法官同時判被告須在3個月內繳納澳門幣6萬元作爲緩刑條件,否則不淮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