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正式生效
範疇: 財產及利益申報 公署消息 發佈方式: 新聞稿
發佈:2013年04月22日
新修改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於2013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按照法律規定,有義務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人士須使用及填寫新式樣的表格。為使申報者能掌握填報的內容及流程,廉政公署特別製作了全新的財產及利益申報填寫指引,並附有填寫示範,有關指引、示範以及新的申報表格電子版均可於廉署網站(www.ccac.org.mo)下載。
澳門自1998年起實施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並於2003年作出修訂。為進一步完善現行的財產申報制度,加強公共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及廉潔度,強化監督機制,以及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義務,特區政府於2012年向立法會提交法案修改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法案於2013年1月3日獲立法會通過,新法律更名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並自4月22日正式生效。
新法律增加了公開部分官員的財產資料及公職以外的職務,規定副局級及以上官員,包括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局長、副局長或等同職位的據位人,須自法律生效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期間,提交申報書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
此外,法律也修改其他方面的一些規定,以達至優化申報流程、降低行政成本、完善申報內容及釐清意義含糊的概念、明確銷毀制度等目的,例如只有薪俸點增幅超過薪俸點85點,或距離上次申報達5年,才須更新申報書;申報人死亡5年或終止職務10年即銷毀申報書;申報書可從廉政公署互聯網網站下載等。事實上,這次修法對法律規定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的內容,基本維持不變,只是在某些技術方面作出調整。
全新版本的財產及利益申報填寫指引,主要介紹申報書的填寫方式及一些須特別注意的事項,並附示範例子供參考。此外,指引亦包括了有關申報對象、提交情況和期限、申報表內第一至第四部分各欄目的具體說明和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
現時在澳門實施的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規定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申報其本人及配偶的財產。所有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廉政公署人員的財產申報書向終審法院辦事處提交,其餘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申報書均由廉政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負責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