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正式生效
範畴: 财产及利益申报 公署消息 发布方式: 新闻稿
发布:2013年04月22日
新修改的《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於2013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按照法律规定,有义务提交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的人士须使用及填写新式样的表格。为使申报者能掌握填报的内容及流程,廉政公署特别制作了全新的财产及利益申报填写指引,并附有填写示範,有关指引、示範以及新的申报表格电子版均可於廉署网站(www.ccac.org.mo)下载。
澳门自1998年起实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於2003年作出修订。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公共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及廉洁度,强化监督机制,以及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区政府於2012年向立法会提交法案修改第11/2003号法律《财产申报》。法案於2013年1月3日获立法会通过,新法律更名为《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并自4月22日正式生效。
新法律增加了公开部分官员的财产资料及公职以外的职务,规定副局级及以上官员,包括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司法官员、行政会成员、办公室主任、局长、副局长或等同职位的据位人,须自法律生效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提交申报书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
此外,法律也修改其他方面的一些规定,以达至优化申报流程、降低行政成本、完善申报内容及釐清意义含糊的概念、明确销毁制度等目的,例如只有薪俸点增幅超过薪俸点85点,或距离上次申报达5年,才须更新申报书;申报人死亡5年或终止职务10年即销毁申报书;申报书可从廉政公署互联网网站下载等。事实上,这次修法对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的内容,基本维持不变,只是在某些技术方面作出调整。
全新版本的财产及利益申报填写指引,主要介绍申报书的填写方式及一些须特别注意的事项,并附示範例子供参考。此外,指引亦包括了有关申报对象、提交情况和期限、申报表内第一至第四部分各栏目的具体说明和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现时在澳门实施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须申报其本人及配偶的财产。所有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廉政公署人员的财产申报书向终审法院办事处提交,其馀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申报书均由廉政公署财产及利益申报处负责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