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畴: 公务员操守
贪污诈骗有分别
廉政公署近日完成调查并移交检察院侦办的案件包括了贪污和诈骗案,这些案件均涉及公务员和金钱,可能令市民误以为是同一类型的犯罪,其实是有分别的。在澳门《刑法典》中,受贿的罪行属执行公共职务时所犯之罪,而诈骗罪属一般侵犯财产罪。
刑法337条(受贿作不法行为)是这样的:公务员亲身或透过另一人而经该公务员同意或追认,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或答应接受其不应收之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又或要求或答应接受他人给予该利益之承诺,作为违背职务上之义务之作为或不作为之回报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这里要注意的有两点,收钱的人是公务员,他在收受利益后作出违背职务上之义务的事情。试看下面的例子:【房屋局一名职员向申请公屋的人索取利益,然后将申请的申请表格编号调前一大截,方便对方更快地取得购买的资格。】
这明明是属执行公共职务时所犯之罪。
在刑法典中,诈骗属一般侵犯财产罪,其解释如下:「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当得利,以诡针使人在某些事实方面产生错误或受欺骗,而令该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财产有所损失之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任何人均有可能犯上诈骗罪。报章上偶彼露的高价出售原子粒零件或伦敦金骗案,是私人对私人的诈骗。较早前,一个法院司机在任职期间曾多次以介绍入职“政府工”来诈骗市民。这行为人是公务员,亦涉及金钱,但他所犯的罪是骗取了别人的钱财。
诈骗罪属一般侵犯财产罪,所以刑罚轻重与诈骗金额多少有关。上面提及诈骗他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但是同一条文第三款又指出「如因诈骗而造成之财产损失属巨额(超逾3万元),行为人处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诈骗他人最重可被判二年至十年徒刑。假如是下面三种情况之一均可重判:a) 财产损失属相当巨额者(超越15万元);b) 行为人以诈骗为生活方式 c) 受损之人在经济上陷于困境。
诈骗案的行为人可以是普通市民,亦可以是公务员。相反,贪案中受贿必定是公职人员。倘若公务员藉公职身份来诈骗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既侵犯了别人财产,又会令市民怀疑公务员的诚信和损害政府的形象,违法的公务员除了要承受相关的刑罚之外,还有可能被判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