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貪污詐騙有分別

範疇: 公務員操守

date-icon 發佈:2001年07月16日

(祈於6月18日或之後刊登)

貪汙詐騙有分別

 

廉政公署近日完成調查並移交檢察院偵辦的案件包括了貪汙和詐騙案,這些案件均涉及公務員和金錢,可能令市民誤以為是同一類型的犯罪,其實是有分別的。在澳門《刑法典》中,受賄的罪行屬執行公共職務時所犯之罪,而詐騙罪屬一般侵犯財產罪。

 

刑法337條(受賄作不法行為)是這樣的:公務員親身或透過另一人而經該公務員同意或追認,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或答應接受其不應收之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又或要求或答應接受他人給予該利益之承諾,作為違背職務上之義務之作為或不作為之回報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這裏要注意的有兩點,收錢的人是公務員,他在收受利益後作出違背職務上之義務的事情。試看下面的例子:【房屋局一名職員向申請公屋的人索取利益,然後將申請的申請表格編號調前一大截,方便對方更快地取得購買的資格。】 這明明是屬執行公共職務時所犯之罪。

 

在刑法典中,詐騙屬一般侵犯財產罪,其解釋如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針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任何人均有可能犯上詐騙罪。報章上偶彼露的高價出售原子粒零件或倫敦金騙案,是私人對私人的詐騙。較早前,一個法院司機在任職期間曾多次以介紹入職“政府工”來詐騙市民。這行為人是公務員,亦涉及金錢,但他所犯的罪是騙取了別人的錢財。

 

詐騙罪屬一般侵犯財產罪,所以刑罰輕重與詐騙金額多少有關。上面提及詐騙他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但是同一條文第三款又指出「如因詐騙而造成之財產損失屬巨額(超逾3萬元),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詐騙他人最重可被判二年至十年徒刑。假如是下面三種情況之一均可重判:a) 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者(超越15萬元);b) 行為人以詐騙為生活方式 c) 受損之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

 

詐騙案的行為人可以是普通市民,亦可以是公務員。相反,貪案中受賄必定是公職人員。倘若公務員藉公職身份來詐騙是非常嚴重的,因為既侵犯了別人財產,又會令市民懷疑公務員的誠信和損害政府的形象,違法的公務員除了要承受相關的刑罰之外,還有可能被判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