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畴: 行政申诉
应否退还一天薪俸
佳叔以个人劳动合同的聘用方式在某政府部门任职,合同订明适用公职法律制度,一段时间后,基于个人原因,佳叔在合同届满前辞职。
这天,旧同事亚南见佳叔重回部门,还以为他回来探望同事,细问之下,才知道部门指佳叔离职当月有31日,但他只工作至30日,即不足整个月,故部门要求他退还一日的薪俸。佳叔认为部门的做法不合理,这次回来,就是要向人事部了解清楚。
其后,只见佳叔气冲冲地从人事部出来,亚南关心地问:「佳叔,怎么了?他们怎样解释呢?」
佳叔余气未消,回应道:「他们说工作人员为行政当局工作是否足一整月,按当月的日数而定,故可多于、等于或少于30天。针对工作不足整月的情况,相关薪俸应按《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以30天的平均数计算。反正就是规定要我退回那一天的工资了。」
「我觉得既然你离职那个月已工作了30天,就不应被扣减薪俸。」亚南道。
「对呀!我也觉得他们的解释不合理,所以我打算现在就到廉政公署反映。」
经了解佳叔的个案后,廉署认为根据《通则》第178条第3款的规定,公务人员工作不足整月的薪俸系以30天为准则计算其应得薪俸。按此标准,针对人员入职或离职当月有31日的情况,确会出现只要相关人员在该月的工作达30天便可与其它提供整月工作的人员同样获发全薪的不合理情况。然而,这是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如果当局不理会上述法律规定,认为因佳叔工作不足整月故不应获发整月薪俸,那便应按照当月的实际日数来计算1天的薪俸金额,即以月薪金额除以31天后所得的金额作为须退回当局的薪俸,而不应借上述规定为由,以月薪俸除以30天来计算应退回薪俸,故当局所用的理据不能成立。
廉署跟进佳叔的个案,向相关部门重申如要彻底解决此类情况所导致的不公平,唯一途径是修法。及后,当局改变了立场,认为只有针对工作既不足整月又未满30天的公务人员(无论系开始担任职务抑或系离职者),方应按上述条文内的公式计算其当月应得薪俸,承认之前要求佳叔退回一天薪俸的做法不当,故撤销要求佳叔退薪的决定,并向佳叔退还先前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