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公務員兼職受法律規範

範疇: 公務員操守

date-icon 發佈:2001年01月29日

Speech (Philippines)

公務員兼職受法律規範

 

           多勞多得本是勞動市場的一般規律,但藉兼職獲取更多的報酬時,便要符合僱傭機構的規定。作為公務員,其工作基本上是專職性質,兼任或不得兼任是受到法律條文的明確規範。

 

           在廉署接獲的舉報中曾有此案例:A君在某政府部門以散位合同被聘為清潔工人,但同時受僱於一家私人公司,每晚做六個多小時的清潔工作,而其兼職並未取得上級批准。直到經廉署調查後,他才終止了持續近四年的兼職情況,並解釋由於缺乏法律意識及疏忽,才沒有依法向上級申請。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規定,擔任公共職務須遵守專職性原則。僅在例外情況下,才容許從事私人業務,但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且須得到上級的批准:

1)      時間並非全部或部分與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之工作時間重疊;

2)      不影響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須具備之無私義務;

3)      不被特別法所禁止。

 

過去,部份公職人員並非通過開考招聘,極有可能不大熟識公職法。部分從事體力勞動的人員在工作上無需要認識公職法,容易疏忽了專職原則。

 

經調查後,廉署向該部門發出勸喻,建議當局向員工灌輸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知識,讓他們知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針對教育水平較低的員工。另外,又建議透過通告,提醒下屬所應履行的義務。公務員如有疑問,可請示上級。

 

該政府部門收到廉署勸喻後,從善如流,發出內部通告,禁止主管人員從事私人業務,又提醒該部門員工遵守『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倘若申請兼任者符合該條文的三個條件,仍要取得上級的批准,才能兼任。公務員若能多瞭解澳門公職法律制度,則可避免源自疏忽或誤解條文而造成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