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公务员兼职受法律规范

範畴: 公务员操守

date-icon 发布:2001年01月29日
Speech (Philippines)

公务员兼职受法律规范

 

           多劳多得本是劳动市场的一般规律,但藉兼职获取更多的报酬时,便要符合雇佣机构的规定。作为公务员,其工作基本上是专职性质,兼任或不得兼任是受到法律条文的明确规范。

 

           在廉署接获的举报中曾有此案例:A君在某政府部门以散位合同被聘为清洁工人,但同时受雇于一家私人公司,每晚做六个多小时的清洁工作,而其兼职并未取得上级批准。直到经廉署调查后,他才终止了持续近四年的兼职情况,并解释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及疏忽,才没有依法向上级申请。

 

           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担任公共职务须遵守专职性原则。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容许从事私人业务,但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且须得到上级的批准:

1)      时间并非全部或部分与所担任之职务或职位之工作时间重叠;

2)      不影响行政当局工作人员须具备之无私义务;

3)      不被特别法所禁止。

 

过去,部份公职人员并非通过开考招聘,极有可能不大熟识公职法。部分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在工作上无需要认识公职法,容易疏忽了专职原则。

 

经调查后,廉署向该部门发出劝喻,建议当局向员工灌输澳门公职法律制度知识,让他们知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针对教育水平较低的员工。另外,又建议透过通告,提醒下属所应履行的义务。公务员如有疑问,可请示上级。

 

该政府部门收到廉署劝喻后,从善如流,发出内部通告,禁止主管人员从事私人业务,又提醒该部门员工遵守『澳门公共行政人员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倘若申请兼任者符合该条文的三个条件,仍要取得上级的批准,才能兼任。公务员若能多了解澳门公职法律制度,则可避免源自疏忽或误解条文而造成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