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依法申請駕駛執照

範疇: 行政申訴

date-icon 發佈:2009年09月28日

依法申請駕駛執照

這天早上,浩榮駕車到志強家接他上班。本來志強平日是自駕私家車上班的,昨午志強忽然向他提出此一要求,令他覺得有些奇怪。志強上車後,浩榮禁不住就問:「為什麼要我接你?難道你被停牌了嗎?」志強苦笑道:「差不多啦,現在我是『有牌變無牌』了!」

原來既有外國駕駛執照,又有內地駕駛執照的志強,一直以香港或美國駕駛執照申請臨時駕駛許可在澳門駕駛。「最近我再用香港駕駛執照到治安警察局申請臨時駕駛許可,但已不獲批准。我向交通事務局了解,他們要我先通過一個特別駕駛考試,所以這段期間我就暫時不能開車了!」志強無奈道。

「奇怪,怎麼規矩突然改變了?你有沒有向該局查明原因呢?」浩榮問。

「當然有!」志強回應道:「但局方告訴我是根據2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而定的。這個特別駕駛考試是旨在方便持內地駕駛執照的人士在澳門合法駕駛,並指出自《道路交通法》生效以來,已經有數以千百計與我情況相似的人通過了考試,成功取得特別駕駛許可證了。」

浩榮問:「你認為這解釋合理嗎?」

「當然不!我質疑該局的法律依據有誤,打算下班後就到廉署投訴。」志強說。

志強坐言起行,到廉署進行投訴。根據廉署分析,原來現行的《道路交通法》及過去的《道路法典》,均容許持有《道路交通公約》締約國家或地區(包括美國及香港)所發駕駛執照的人士,透過到治安警察局辦理登記的方式在澳駕駛。

但自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規章》,訂明了透過上述登記措施而使用外地駕駛執照在澳駕駛的最長期間為1年。因此,志強便不可如同過往一般「無限期」使用美國或香港駕駛執照在澳駕駛了。除非志強能證明在最近6個月期間在澳門以外地方連續逗留不少於3個月,才可以不受該1年的限制。否則,志強依法不能再用香港駕駛執照在澳門駕駛。

至於交通事務局建議志強透過特別駕駛考試取得特別駕駛許可的處理方式,實在是方便持內地駕駛執照者在澳門駕駛的做法,故無違法或失當之處。聽過廉署的解釋後,志強亦作好準備辦理參加駕駛考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