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關於入公職的年齡限制問題

範疇: 行政申訴

date-icon 發佈:2008年06月09日

廉政園地: 『進修與合理缺勤』

關於入公職的年齡限制問題

 

在廉署投訴室內,智雄懷疑某部門在招聘程序中行政違法,於是向廉署舉報。

 

「某非醫療部門早前招聘兩名非專科醫生,我知道其中一名投考人王某在首次公佈的知識考試應考人名單中,因不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下稱《通則》)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即超過進入公職年齡的上限50歲而被淘汰。」智雄向廉署人員道出始末。

 

「《通則》中的確有相關的規定。」廉署人員回應。

 

智雄續說:「令人奇怪的就是在後來再公佈的知識考試名單中,我發現王某竟然又變回合格投考人!你說該部門還不是行政違法嗎?」

 

就智雄的舉報,廉署人員翻查相關部門發出的招聘通告,原來部門這次是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兩名醫生,通告列明投考人必須符合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但無訂明投考人的年齡上限。

 

由於是次招聘是以編制外方式進行,而不是進入公職編制(即俗稱的「實位」)的方式,所以《通則》所指的進入公職年齡上限為50歲這個規定就不適用在這次招聘。

 

既然部門在招聘通告中沒有設定投考人的年齡上限,亦無說明適用《通則》第11條第1款的規定,部門接受投考人報名後當然不應臨時加設年齡上限,並因而淘汰王某。因此,一方面部門當然可主動糾正不當淘汰王某的違法做法,另一方面,亦可因應王某提出的異議而將之前因欠法律依據而將他淘汰的做法糾正。

 

王某雖然超過50歲,但按是次招聘的條件,王某仍符合報考資格,故部門將王某重新列為合格投考人,廉署未發現部門有行政違法或失當之處,最後將個案作歸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