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关于入公职的年龄限制问题

範畴: 行政申诉

date-icon 发布:2008年06月09日
廉政園地: 『進修與合理缺勤』

关于入公职的年龄限制问题

 

在廉署投诉室内,智雄怀疑某部门在招聘程序中行政违法,于是向廉署举报。

 

「某非医疗部门早前招聘两名非专科医生,我知道其中一名投考人王某在首次公布的知识考试应考人名单中,因不符合《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下称《通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即超过进入公职年龄的上限50岁而被淘汰。」智雄向廉署人员道出始末。

 

「《通则》中的确有相关的规定。」廉署人员回应。

 

智雄续说:「令人奇怪的就是在后来再公布的知识考试名单中,我发现王某竟然又变回合格投考人!你说该部门还不是行政违法吗?」

 

就智雄的举报,廉署人员翻查相关部门发出的招聘通告,原来部门这次是以编制外合同方式招聘两名医生,通告列明投考人必须符合担任公职的一般要件,但无订明投考人的年龄上限。

 

由于是次招聘是以编制外方式进行,而不是进入公职编制(即俗称的「实位」)的方式,所以《通则》所指的进入公职年龄上限为50岁这个规定就不适用在这次招聘。

 

既然部门在招聘通告中没有设定投考人的年龄上限,亦无说明适用《通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部门接受投考人报名后当然不应临时加设年龄上限,并因而淘汰王某。因此,一方面部门当然可主动纠正不当淘汰王某的违法做法,另一方面,亦可因应王某提出的异议而将之前因欠法律依据而将他淘汰的做法纠正。

 

王某虽然超过50岁,但按是次招聘的条件,王某仍符合报考资格,故部门将王某重新列为合格投考人,廉署未发现部门有行政违法或失当之处,最后将个案作归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