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雙重標準?

範疇: 行政申訴

date-icon 發佈:2008年05月12日

一 番 心 意

雙重標準?

 

「請你們替我評評理,看看民政總署是否執法不公!」權叔在廉署投訴室內展示了大量文件及車輛資料,希望廉署能為他主持公道。

 

原來權叔是車輛入口商,早前他進口某型號具有「車尾玻璃」的日本車,負責處理發牌程序的民政總署要求權叔先替車輛更換透光度高於或等於44度的玻璃,方可通過檢驗。

 

然而,權叔曾看見市面上有汽車的車尾玻璃似乎亦不符合透光標準,質疑有關進口商如何通過民署檢驗,於是向民署投訴,但民署的回覆卻指:「該玻璃屬相關型號車輛行李箱蓋組成部分,並非車窗玻璃」。

 

「我要進口的車輛與剛才提到的車輛類似,同樣是日本車,一樣有『車尾玻璃』,為甚麼那型號車輛入口就通過檢驗,而我則要更換玻璃方可?民署又是根據甚麼決定玻璃是『行李箱蓋組成部分』,而非『車窗玻璃』呢?我覺得民署有雙重標準,對我十分不公平。」權叔要求廉署介入。

 

收到權叔的投訴後,廉署立即向民署了解情況。幾經週折,民署才提供有關車輛代理商和生產商的相關聲明書予廉署,來解釋其認定依據。事實上,由於現行法例並無就「車門及車廂之鑲嵌玻璃」是否視作「車窗」的標準作出明確規定,故民署以上述聲明書作為認定依據,並不屬違法。

 

至於權叔所指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問題,根據法例規定,後門或後車窗的透光度不能低於44%,因此,民署要求權叔先更換玻璃才可通過檢驗的做法並無不妥。再者,被要求更換玻璃的車輛,與權叔提及獲通過檢驗的車輛不屬同一型號,因此並無實質資料證明部門違反公平原則。

 

但是,考慮到權叔質疑民署的檢驗標準欠依據,是因為民署在回覆權叔時並沒有提供部門對有關「車尾玻璃」的認定依據,因此,廉署亦提請民署關注,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的情況。

 

收到廉署的回覆,得知部門沒有不公平處理自己的個案,權叔亦感到釋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