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标准?
範畴: 行政申诉
发布:2008年05月12日
双重标准?
「请你们替我评评理,看看民政总署是否执法不公!」权叔在廉署投诉室内展示了大量文件及车辆资料,希望廉署能为他主持公道。
原来权叔是车辆入口商,早前他进口某型号具有「车尾玻璃」的日本车,负责处理发牌程序的民政总署要求权叔先替车辆更换透光度高于或等于44度的玻璃,方可通过检验。
然而,权叔曾看见市面上有汽车的车尾玻璃似乎亦不符合透光标准,质疑有关进口商如何通过民署检验,于是向民署投诉,但民署的回复却指:「该玻璃属相关型号车辆行李箱盖组成部分,并非车窗玻璃」。
「我要进口的车辆与刚才提到的车辆类似,同样是日本车,一样有『车尾玻璃』,为甚么那型号车辆入口就通过检验,而我则要更换玻璃方可?民署又是根据甚么决定玻璃是『行李箱盖组成部分』,而非『车窗玻璃』呢?我觉得民署有双重标准,对我十分不公平。」权叔要求廉署介入。
收到权叔的投诉后,廉署立即向民署了解情况。几经周折,民署才提供有关车辆代理商和生产商的相关声明书予廉署,来解释其认定依据。事实上,由于现行法例并无就「车门及车厢之镶嵌玻璃」是否视作「车窗」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故民署以上述声明书作为认定依据,并不属违法。
至于权叔所指受到不公平对待的问题,根据法例规定,后门或后车窗的透光度不能低于44%,因此,民署要求权叔先更换玻璃才可通过检验的做法并无不妥。再者,被要求更换玻璃的车辆,与权叔提及获通过检验的车辆不属同一型号,因此并无实质数据证明部门违反公平原则。
但是,考虑到权叔质疑民署的检验标准欠依据,是因为民署在回复权叔时并没有提供部门对有关「车尾玻璃」的认定依据,因此,廉署亦提请民署关注,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收到廉署的回复,得知部门没有不公平处理自己的个案,权叔亦感到释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