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否補發養老金?
範疇: 行政申訴
發佈:2008年01月07日
會否補發養老金?
陳婆婆雖然年紀已逾六十,但仍精力充沛,積極參與各類社會活動,常常到老人中心當義工。
中心社工李姑娘得知陳婆婆
陳婆婆即時皺起眉目說:「我知道!但我認為當中有不妥當!」
李姑娘於是細心聆聽陳婆婆的問題。原來,陳婆婆1月時曾向社會保障基金詢問申領養老金的細節,職員囑她2月來遞交申請,批准之後3月份開始發放。陳婆婆再三查詢,
陳婆婆深感不滿:「你看,李姑娘,我2月已具備年齡資格,部門卻不發放該月的養老金,白白令我損失了20多天的養老金,你說部門是不是違法呢?」
「我也不能肯定呀。」李姑娘回答:「不過,既然你對公共部門處理個案的手法存在疑問,何不向廉署查詢一下,看看部門有沒有行政違法或失當呢?」
李姑娘於是陪同陳婆婆到老人中心附近的廉署社區辦事處諮詢。
廉署人員立即替其翻查相關法例,發覺第58/93/M號法令(社會保障制度)第10條第1款的規定是:「社保基金在受益人遞交申請及有關申請之組成文件後之翌月發放養老金。」
陳婆婆2月初才符合資格申請,換言之,即使陳婆婆在2月份提出申請而且獲得批准,按照法例規定,陳婆婆亦要在3月份開始才可以領取養老金,因此,社保基金職員向陳婆婆表示養老金在3月份才開始發放的回覆,實是正確無誤。
陳婆婆知道這是法例規定、非部門的失誤之後,亦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