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否补发养老金?
範畴: 行政申诉
发布:2008年01月07日
会否补发养老金?
陈婆婆虽然年纪已逾六十,但仍精力充沛,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常常到老人中心当义工。
中心社工李姑娘得知陈婆婆2月6日就满65岁,于是提醒她:「陈婆婆,妳下个月满65岁,可以申请养老金了。」
陈婆婆实时皱起眉目说:「我知道!但我认为当中有不妥当!」
李姑娘于是细心聆听陈婆婆的问题。原来,陈婆婆1月时曾向社会保障基金询问申领养老金的细节,职员嘱她2月来递交申请,批准之后3月份开始发放。陈婆婆再三查询,2月7日至29日的养老金会否补发,职员却表示不会。
陈婆婆深感不满:「你看,李姑娘,我2月已具备年龄资格,部门却不发放该月的养老金,白白令我损失了20多天的养老金,你说部门是不是违法呢?」
「我也不能肯定呀。」李姑娘回答:「不过,既然你对公共部门处理个案的手法存在疑问,何不向廉署查询一下,看看部门有没有行政违法或失当呢?」
李姑娘于是陪同陈婆婆到老人中心附近的廉署小区办事处咨询。
廉署人员立即替其翻查相关法例,发觉第58/93/M号法令(社会保障制度)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是:「社保基金在受益人递交申请及有关申请之组成文件后之翌月发放养老金。」
陈婆婆2月初才符合资格申请,换言之,即使陈婆婆在2月份提出申请而且获得批准,按照法例规定,陈婆婆亦要在3月份开始才可以领取养老金,因此,社保基金职员向陈婆婆表示养老金在3月份才开始发放的回复,实是正确无误。
陈婆婆知道这是法例规定、非部门的失误之后,亦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