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icon 保險賠償的爭議

範疇: 行政申訴

date-icon 發佈:2007年11月05日

一 番 心 意

保險賠償的爭議

         

智輝多年前購買了一份醫療保險,去年10月,他得悉自己染病,便向保險公司遞交了患病資料,以索取賠償。

 

豈料半年過去了,保險公司仍未作出賠償。智輝向公司追問時,對方僅表示「公司需要更多時間查明,方會作賠償的決定」。智輝對此當然不滿意,認為保險公司拖延賠償,於是在今年4月期間向保險業的監管部門 -- 金融管理局作出投訴。

 

3個多月後,智輝收到局方的中期回覆信函。但是,智輝看過信後,仍感到不滿,結果,他到了廉政公署,向調查人員表達他的不滿。

 

在投訴室內,智輝指著金融管理局的回覆信函說道:「你們看,金管局根本沒有在信中表明他們的立場,也沒有作任何決定,只是重申了保險公司提供的資料,覆了等於沒覆,根本是在偏幫保險公司。」

 

調查員拿過信函細心閱讀,智輝又繼續道:「還有,保險公司8月初通知我,說我在購買保單時沒有如實申報健康狀況,要求我必須先補交保險金的差額,才可以獲得賠償。我將這個情況告訴金管局,詢問解決辦法,誰知道局方職員竟然建議我去留意《商法典》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的意見。金管局不是監管保險業界的嗎?他們這樣做是拖延處理我的投訴,推卸責任,我認為金管局行政違法!」

 

根據廉署人員的分析,問題的關鍵在於智輝投保的條款是如何訂明雙方的責任,應該與金管局無關。後廉署再向金管局了解,得悉原來局方自收到投訴後一直與智輝及保險公司保持聯繫。在未知悉保險公司的調查結果前,局方認為不宜對事件發表意見。金管局於8月30日收到保險公司的調查結果,以及向智輝支付賠償的文件副本後,已向他作歸檔通知。

 

廉署認為,智輝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的是民事法律關係,按金管局的權限,該局無權介入事件,只可發揮協調作用。而局方職員建議智輝諮詢律師意見,亦無不妥。事件中,廉署並無發現金融管理局有行政違法或失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