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疇: 行政申訴
外地駕照換發本地駕照要依法
啟業來澳生活一段日子,由於未正式成為本澳居民,故不具資格申領本澳的駕駛執照。於是,他就以其香港駕駛執照,向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申請取得澳門的臨時駕駛執照。
不久,啟業終於領到澳門居民身份證,他便向民政總署申請,以香港駕駛執照換領正式的澳門駕駛執照,怎料卻被民署拒絕。
啟業大惑不解:「不是說可以用香港駕駛執照來換領澳門的嗎?為甚麼拒絶我的申請?」
「沒錯!但你持有的香港駕駛執照並非在香港考取,而國內又沒有加入《公路交通國際公約》,所以不能批准你的申請。」職員解釋,並告知他如想在本澳駕駛,須在本澳考取駕駛資格。
啟業對此不滿,並追問是基於甚麼法律依據拒絕他的申請,但民署職員始終未能指出。最後啟業決定向廉政公署反映,了解民署的做法是否有不當之處。
經廉署了解,原來啟業是20年前在國內考取駕照,其後以國內駕照在香港換領了香港駕照,他本人並沒有在香港考取過駕照。根據《道路法典規章》第73條(外國執照)第1款規定,“由《公約》加入國之駕駛執照,或在互惠制度下之國家發出之駕駛執照...澳門居民在外國獲得除國際駕駛執照外之駕駛執照,得通過遞交其為持有人之證明文件...得免除考試而換領本澳的駕駛證”。然而,相同規章中第73條第7款卻規定,“當外國之執照並非憑通過考試而獲得...得拒絕該換領”。
由於中國沒有加入《公約》,亦未訂有互惠協議,而啟業的駕駛執照並非在公約國或已訂有互惠協議的地方考取,故民署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拒絕啟業的申請。
最後,啟業接受了這一解釋,並決定馬上申請駕駛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