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泊車免受罰
範疇: 行政申訴
發佈:2007年06月04日
依法泊車免受罰
一天晚上,阿泉阿麗夫婦因事夜歸,駕車回家卻苦無車位,在住處附近街道來來回回逾半句鐘,始終找不到容車之處。之後,當他們駛至炮兵馬路時,剛巧有車輛離開,雖然所在位置並非合法泊車位,但阿泉有感車位難求,也沒考慮那麼多,第一時間便把車子泊入該位置。
由於阿泉以往把車泊在該地點已被檢控過3次,所以阿麗便提醒丈夫,阿泉非常無奈地說:「沒辦法,總不能為了找車位而不眠不休,唯有希望這麼晚不會有警察『抄牌』吧。」
翌晨,夫婦二人前往取車時,發現再次被檢控,告票上所列的違例事實同樣是『阻礙交通』。阿麗白了丈夫一眼道:「早說過不要把車泊在這裡,肯聽我說便毋須破財了……」。
阿泉本來已是有氣,被妻子這樣一說,猶如火上加油,沒等她說完,便怒氣沖沖道:「這裡明明沒有禁止泊車符號,地上也沒有劃上黃實線或虛線,怎能說不可以泊車。依我看根本就是警員為求數而胡亂執罰。」
阿麗為了安撫丈夫,加上現場所見確是如他所言,便道:「既然如此,不如到廉政公署投訴,最低限度或可問個明白,看看警員這樣執罰有否違法。」
這天下午,阿泉便拿當次和之前在同一地點泊車而被檢控的告票,到廉政公署查詢,他對廉署人員訴說:「你們看,這些告票指我阻礙交通,又列明是根據《道路法典》第35條第1款a項的規定執罰,但我查看過那些條文,並非指『阻礙交通』的,所以我認為是警員亂開罰單。」
上述條文其實是這樣寫的:『下列情況,禁止泊車:a)妨礙車輛組成一行列或兩行列通行之道路,視乎該道路為單向或雙向而定;……』,一般市民未必能看得明白,故廉署人員向阿泉解釋:「由於炮兵馬路是單線單向行車,而你在那路段泊車已妨礙了其他車輛組成一行列地在道路上通行,所以便構成『阻礙交通』的情況。警員在告票上所列的違例事實與指出的條文並無矛盾,也就是依法執罰。」
經廉署人員分析條文規定後,阿泉明白到自己確屬違例泊車,只好接受事實,到交通部繳交罰款,之後亦常以此事為例,告誡身邊的朋友要依法泊車,不要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