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收入?
範疇: 行政申訴
發佈:2004年05月10日
雙重收入?
廉政公署月來接獲多位市民就一類近似情前來求助,他們全屬修讀「職業技能培訓課程」者,而其配偶皆為公職人員。事緣這些市民本來屬失業、待業或收入較低,因此其配偶依法可按月收取家庭津貼。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如果公職人員的夫、妻或父母每月收入不超過薪俸表一百點的相應金額的一半(按現時情計算即澳門幣二千五百元),則視其生活係由該公職人員所負擔者,而該公職人員便有權每月收取一百七十元的家庭津貼了。
這些市民修讀該課程,出席率亦達標,便可收取由社會保障基金每月發放的生活津貼二千元,而每月出席率達標及年終取得合格成績的學員,更可獲相當於每月一千元的特別獎勵金,換言之,在修讀期間可獲發的金額按月計合共便是三千元(生活津貼按月發放;特別獎勵金按月計算,但按年度發放)。
但問題就來了:一些修讀者的配偶所任職的公共部門認為,既然這些本來失業、待業或月入不足二千五百元的市民已有「收入」,且金額逾二千五百元之數,便不符合收取家庭津貼的要求,個別部門更要求先前收取家庭津貼的人員退回津貼。有些人表示曾向行政暨公職局查詢,該局亦持「可收取家庭津貼」的觀點,所以他們更質疑配偶任職的部門持相反見解的理據,於是轉而向廉政公署求助。
經過廉政公署的分析,公職人員的配偶或父母每月本身收入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者,有權收取家庭津貼,而所指的「每月本身收入」,須具有可預見、連續、規律的特性。社會保障基金對參加該課程的學員所發放的生活津貼及特別獎勵金,雖然在發放期間同樣具此特性,但這只是特區政府為了紓緩失業或待業人士生活的困難而採取的特別援助措施,發放性質屬暫時及偶發性,取決於政府的政策及財政狀況,因此不能視作這些人士的「本身」收入。
因此廉署認為,有關市民所獲發放的生活津貼及特別獎勵金,不應視之為「每月本身收入」。事實上,行政暨公職局和財政局對此亦持相同見解。廉署向這些市民解釋,即使他們獲發生活津貼及特別獎勵金總額超逾每月二千五百元,依然不會妨礙他們任職公共部門的配偶按月收取家庭津貼的權利。
當求助者得悉廉署的見解後,都各自向有關部門反映及重申權利,而個別求助者的問題亦已得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