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收入?
範畴: 行政申诉
发布:2004年05月10日
双重收入?
廉政公署月来接获多位市民就一类近似情况前来求助,他们全属修读「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者,而其配偶皆为公职人员。事缘这些市民本来属失业、待业或收入较低,因此其配偶依法可按月收取家庭津贴。
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如果公职人员的夫、妻或父母每月收入不超过薪俸表一百点的相应金额的一半(按现时情况计算即澳门币二千五百元),则视其生活系由该公职人员所负担者,而该公职人员便有权每月收取一百七十元的家庭津贴了。
这些市民修读该课程,出席率亦达标,便可收取由社会保障基金每月发放的生活津贴二千元,而每月出席率达标及年终取得合格成绩的学员,更可获相当于每月一千元的特别奖励金,换言之,在修读期间可获发的金额按月计合共便是三千元(生活津贴按月发放;特别奖励金按月计算,但按年度发放)。
但问题就来了:一些修读者的配偶所任职的公共部门认为,既然这些本来失业、待业或月入不足二千五百元的市民已有「收入」,且金额逾二千五百元之数,便不符合收取家庭津贴的要求,个别部门更要求先前收取家庭津贴的人员退回津贴。有些人表示曾向行政暨公职局查询,该局亦持「可收取家庭津贴」的观点,所以他们更质疑配偶任职的部门持相反见解的理据,于是转而向廉政公署求助。
经过廉政公署的分析,公职人员的配偶或父母每月本身收入不超过澳门币二千五百元者,有权收取家庭津贴,而所指的「每月本身收入」,须具有可预见、连续、规律的特性。社会保障基金对参加该课程的学员所发放的生活津贴及特别奖励金,虽然在发放期间同样具此特性,但这只是特区政府为了纾缓失业或待业人士生活的困难而采取的特别援助措施,发放性质属暂时及偶发性,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及财政状况,因此不能视作这些人士的「本身」收入。
因此廉署认为,有关市民所获发放的生活津贴及特别奖励金,不应视之为「每月本身收入」。事实上,行政暨公职局和财政局对此亦持相同见解。廉署向这些市民解释,即使他们获发生活津贴及特别奖励金总额超逾每月二千五百元,依然不会妨碍他们任职公共部门的配偶按月收取家庭津贴的权利。
当求助者得悉廉署的见解后,都各自向有关部门反映及重申权利,而个别求助者的问题亦已得到解决。